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口径解析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人气: 时间:2022-04-11
摘要:119号研发费用口径应用非常广泛,除了被用于税基式优惠加计扣除作为归集口径以外,还被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产业定期减免所得税收优惠判定依据引用,就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目标公司对这个口径也有所要求。

  有个税法口径大家一定非常熟悉,它就是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口径。这个口径文号众多,且由最初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演变而来,笔者将其统称为“119号研发费用口径”。119号研发费用口径应用非常广泛,除了被用于税基式优惠加计扣除作为归集口径以外,还被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产业定期减免所得税收优惠判定依据引用,就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目标公司对这个口径也有所要求。

  119号研发费用口径归集范围有哪些,加计扣除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依119号研发费用口径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该口径归集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在加计扣除上,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委托外部研发的,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21年起,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享受优惠的制造业企业是以当年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且这部分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该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并随之更新。

  119号研发费用口径主要参考文件:

  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④《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⑤《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⑦《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创意设计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从定义上看,创意设计活动与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的研究开发系统性活动有着明显区别。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财税〔2015〕119号文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到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活动就是研发活动。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怎么一回事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段小插曲:在财税〔2017〕34号文之前,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也只能50%加计扣除;在该文颁布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可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可直接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按照75%加计扣除——这号文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业务在当时成为了香馍馍。

  2018年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颁布财税〔2018〕99号,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由50%提高到75%的,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按照75%加计扣除,这条规定无形当中突破了财税〔2017〕34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75%加计扣除的规定限制。

  随着研究开发费用比例和适用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其实早已被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系列文件所覆盖。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的颁布虽然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100%加计扣除,然而即便没有16号文,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围和制造业基本重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总体也是在119号研发费用系列政策范围以内,没有特殊情况,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可进行间接援引。

  参考文件: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2017年-2019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75%加计扣除。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201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中的研发费用按不按119号研发费用口径

  对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研发费用方面要求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软件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是119号研发费用口径。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①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②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③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参考文件:

  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④《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⑤《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⑥《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⑦《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

  集成电路企业(项目)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中的研究开发费用政策是不是119号研发费用口径

  集成电路产业的研发费用要求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集成电路生产2%,设计为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也是119号研发费用口径。

  集成电路产业(项目)税收优惠参考文件:

  ①集成电路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②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③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④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⑦集成电路产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⑧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⑨集成电路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⑩集成电路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

  创投基金、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对标的公司投资涉及的研发费用是不是119号研发费用口径

  基金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其法人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可以投资额70%抵扣其分得的所得。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也同样适用该税收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于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目标企业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该政策规定所适用的研发费用口径,也是按照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创投基金、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参考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原标题:这个税法口径既熟悉又陌生,你认不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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