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致全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一封信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21
摘要:为便利您机构办理行政登记、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报送,我局整理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提供查阅,请各机构按照规定做好行政登记及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致全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一封信

尊敬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类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办理行政登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类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为便利您机构办理行政登记、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报送,我局整理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提供查阅,请各机构按照规定做好行政登记及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报送,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配合与支持!

  附: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适用于税务师事务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适用于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3.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适用于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1日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

  一、行政登记(需办理事项)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订)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二)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五条、第十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三)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时限

  1.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行政登记;

  2.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3.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四)行政登记业务办理

  税务师事务所需持相关材料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办理行政登记,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8418房,联系电话:0898—66792502。

  (五)行政登记(变更、终止)所需材料清单、相关表单、填表范本下载路径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证单书→涉税专业服务。

  (六)行政登记信息公示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行政设立登记,相关信息需要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登记证书》。

  公示信息查询渠道:“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信息公开——注税行业

  二、信息采集(需办理事项)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订)

  (二)采集信息类型及时间

  1.基本信息(含机构、人员、业务协议)采集: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报送机构及人员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办理中止;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办理恢复。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签订委托协议后提供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专业服务前,报送协议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进行变更或终止。(注:当前系统根据机构报送协议的“终止时间”将自动终止,因此正常的业务终止,机构不需办理,如需提前终止协议的才需办理)

  2.业务信息(含年度业务报告、专项业务报告)采集: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信息。

  (三)信息采集渠道

  1.机构、人员、协议等基本信息采集: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2.专项业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等业务信息采集: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

  (四)网上采集系统登录路径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平台中维护常见问题提供查阅,各子功能模块中维护操作规程提供查阅。

  注:采集过程有疑问请先查看常见问题或操作规程。

  (五)信息采集相关表单下载路径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证单书→涉税专业服务。

  注:仅到办税服务厅报送需要使用纸质表单。通过网上系统采集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直接填报采集系统中相应模块相应栏次并提交,不需下载表单。

  三、行政登记、信息采集相关注意事项

  (一)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先办理行政登记,才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

  (二)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终止,先办理行政登记再持行政登记相关表单回执等资料进行业协会信息备案,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华信路5号(原海口市税务局旧办公楼)6楼603室,联系电话:0898-66267483。

  (三)税务师事务所“三师”人员增加、变更、删除注意事项

  税务师事务所“三师”人员(指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的姓名、身份证号、涉税专业服务资格证书名称(仅“三师”类证书)及编号、行业协会会员编号几项信息(注:行政登记和信息采集都涉及这几项信息)增加或变更、删除,需要办理行政登记或行政登记变更,信息会自动带到“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平台中;“三师”人员的其他信息,包括: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时间(年)、移动电话、学历、政治面貌、涉税专业服务资格证书名称(“三师”证书以外的“其他”类证书)等信息(注:仅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涉及),应直接通过“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平台采集。税务师事务所“三师”人员离职,办理行政登记变更后,需要到“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平台自行删除该人员其他基本信息。

  注:如通过行政登记增加“三师”人员“三师”类型证书信息后,没有在“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平台”中采集该人员的其他基本信息(包括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时间(年)、移动电话、学历、政治面貌、“三师”证书以外的“其他”类证书等信息),导致信息人员信息不完整的,会影响到人员个人信用积分。

  税务师事务所非“三师”人员信息不需通过行政登记录入,直接通过“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平台采集。

  四、信息公告(提醒事项)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订)第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

  (二)已公告的信息

  1.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总局统一发布)

  公告内容为已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且状态为“正常”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目前展示的栏次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法人。点击机构名称进去可以查看到机构的信用积分、机构人员数(根据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取数)、当年服务的户数(根据机构报送的协议信息取数)等信息。

  2.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总局统一发布)

  3.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总局统一发布)

  (三)公告渠道

  1.电子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信息公告;

  2.电子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查询;

  3.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公众查询—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

  4.个人所得税APP:我要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查询;

  5.全省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

  五、其他(提醒事项)

  (一)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施涉税服务信用评价管理,请重视并遵从监管规定、规范经营,避免信用失分。

  附: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第43号修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二)对于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规定及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惩处措施,请重视并遵从监管规定、规范经营,避免受到惩处。

  附: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四、十五条。

  (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查询

  查询渠道:“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纳税信用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查询

  机构可以查询自身积分明细及本机构内的人员积分。

  六、咨询电话

  (一)业务咨询电话: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咨询电话(查看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更新全省税务系统各类对外公开电话的温馨提示》附表中的“纳税咨询”子表)。

  (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平台技术运维电话:4000912366、0898-12366-9-3。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适用于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一、信息采集(需办理事项)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订)第八、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订)

  (二)采集信息类型及时间

  1.基本信息(含机构、人员、业务协议)采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报送机构及人员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办理中止;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办理恢复。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签订委托协议后提供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专业服务前,报送协议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进行变更或终止。(注:当前系统根据机构报送协议的“终止时间”将自动终止,因此正常的业务终止,机构不需办理,如需提前终止协议的才需办理)

  2.业务信息(含年度报告、专项业务报告)采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

  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信息。

  (三)信息采集渠道

  1.机构、人员、协议等基本信息采集: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2.专项业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等业务信息采集: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

  (四)网上采集系统登录路径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平台中维护常见问题提供查阅,各子功能模块中维护操作规程提供查阅。

  注:采集过程有疑问请先查看常见问题或操作规程。

  (五)信息采集相关表单下载路径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证单书→涉税专业服务。

  注:仅到办税服务厅报送需要使用纸质表单。通过网上系统采集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直接填报采集系统中相应模块相应栏次并提交,不需下载表单。

  二、信息公告(提醒事项)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订)第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

  (二)已公告的信息

  1.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总局统一发布)

  公告内容为已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且状态为“正常”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目前展示的栏次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法人。点击机构名称进去可以查看到机构的信用积分、机构人员数(根据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取数)、当年服务的户数(根据机构报送的协议信息取数)等信息。

  2.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总局统一发布)

  3.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总局统一发布)

  (三)公告渠道

  1.电子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信息公告;

  2.电子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查询;

  3.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公众查询—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

  4.个人所得税APP:我要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查询;

  5.全省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

  三、其他(提醒事项)

  (一)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施涉税服务信用评价管理,请重视并遵从监管规定、规范经营,避免信用失分。

  附: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第43号修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二)对于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规定及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惩处措施,请重视并遵从监管规定、规范经营,避免受到惩处。

  附: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四、十五条。

  (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查询

  查询渠道:“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纳税信用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查询

  机构可以查询自身积分明细及本机构内的人员积分。

  四、咨询电话

  (一)业务咨询电话: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咨询电话(查看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更新全省税务系统各类对外公开电话的温馨提示》附表中的“纳税咨询”子表)。

  (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平台技术运维电话:4000912366、0898-12366-9-3。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业务指引——适用于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一、信息采集(需办理事项)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订)第八、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订)

  (二)采集信息类型及时间

  1.基本信息(含机构、人员、业务协议)采集: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报送机构及人员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办理中止;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办理恢复。

  机构应当于签订委托协议后提供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专业服务前,报送协议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进行变更或终止。(注:当前系统根据机构报送协议的“终止时间”将自动终止,因此正常的业务终止,机构不需办理,如需提前终止协议的才需办理)

  2.业务信息(年度业务报告)采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

  (三)信息采集渠道

  1.机构、人员、协议等基本信息采集: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可在非征期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2.年度业务报告信息采集: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

  (四)网上采集系统登录路径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平台中维护常见问题提供查阅,各子功能模块中维护操作规程提供查阅。

  注:采集过程有疑问请先查看常见问题或操作规程。

  (五)信息采集相关表单下载路径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证单书→涉税专业服务。

  注:仅到办税服务厅报送需要使用纸质表单。通过网上系统采集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直接填报采集系统中相应模块相应栏次并提交,不需下载表单。

  二、信息公告(提醒事项)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订)第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

  (二)已公告的信息

  1.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总局统一发布)

  公告内容为已采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且状态为“正常”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目前展示的栏次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法人。点击机构名称进去可以查看到机构的信用积分、机构人员数(根据机构报送的人员信息取数)、当年服务的户数(根据机构报送的协议信息取数)等信息。

  2.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总局统一发布)

  3.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总局统一发布)

  (三)公告渠道

  1.电子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通知公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信息公告;

  2.电子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公告查询;

  3.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公众查询—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

  4.个人所得税APP:我要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查询;

  5.全省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

  三、其他(提醒事项)

  (一)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施涉税服务信用评价管理,请重视并遵从监管规定、规范经营,避免信用失分。

  附: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第43号修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二)对于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规定及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惩处措施,请重视并遵从监管规定、规范经营,避免受到惩处。

  附: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四、十五条。

  (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查询

  查询渠道:“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纳税信用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用查询

  机构可以查询自身积分明细及本机构内的人员积分。

  四、咨询电话

  (一)业务咨询电话: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咨询电话(查看路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更新全省税务系统各类对外公开电话的温馨提示》附表中的“纳税咨询”子表)。

  (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平台技术运维电话:4000912366、0898-1236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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