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0]14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8-23
摘要: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赁征收营业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0]143号        2000-08-23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

  一、[条款废止]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赁征收营业税。

  二、市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2000]101号)第二条“关于融资租赁行为的征税问题”的规定相应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8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