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6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1-25
摘要:2020年疫情期间,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6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现就王海军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中“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现行出台的减税降费相关优惠政策

  在降低增值税征收率方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出台《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从2019年4月1日起,将适用16%增值税税率的项目改按13%税率征税,主要涉及制造业等行业;将适用10%税率的项目改按9%税率征税,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基础电信服务和农产品等货物;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主要涉及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和增值电信服务等。2020年疫情期间,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在降低社保费率方面,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和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自2020年2月起,再次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免征全区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人社部于7月份发文《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2020年2月-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在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方面,出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一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宁夏区税务局始终围绕落实减税降费这一主题,统筹做好宣传培训辅导、信息系统升级、统计核算分析、多缴税款退税、专项排查整治、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了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社保费降率等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梯次落实。2019年,全区减税降费共计109.2亿元,其中新增减税77.2亿元,新增社保费降费31.9亿元。2020年1-5月份,新出台减免税收3.09亿元,其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1895.05万元;运输疫情防控物资收入免征增值税共计减免优惠35.49万元;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3102.54万元;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减免增值税0.34亿元;抗击疫情财产行为税地方性政策减免税额1.73亿元。新出台的政策降费26.86亿元。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23.56亿元。

  三、下一步措施

  宁夏区税务局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抓好各项硬核优惠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一是紧扣“减税费优服务 助复产促发展”主题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会操作、真享受。特别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从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严格落实12项优惠政策。二是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牢牢坚守不收“过头税费”的底线,做到该减的减到位、该降的降到位、该免的免到位、该缓的缓到位、该延的延到位、该退的退到位,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三是增进税企沟通,运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与纳税人的线上直联互通渠道,广泛采集、精准分析并及时反馈纳税人实际诉求,运用大数据对企业和行业税收经济情况深入研判并精准施策,帮助企业用好用活各项税收政策。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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