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2003]74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9-01
摘要: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四周有围墙、且具有顶棚,则该场所符合“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营业、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条件,应按有关规定征免房产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3]745号         2003-9-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10]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24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涉外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2002]12号)收悉。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74号)和《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的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四周有围墙、且具有顶棚,则该场所符合“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营业、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条件,应按有关规定征免房产税。

  二、如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四周有半截围墙、围墙上端用柱子挑起顶棚、且该场所用于生产经营,该场所亦符合第一条所述条件,应按有关规定征免房产税。

  三、企业临时搭建的简易房屋,如属在基建工地直接为本工地基建工程服务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基建工程结束后仍继续使用的,应从基建结束之月起由施工单位缴纳房产税;基建工程结束后交还给基建单位的,应由基建单位从接收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简易房屋,在拆除以前,应按有关规定征免房产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