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20
摘要: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式。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的其他个人,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征收率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03-20

  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除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外,个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凡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式。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的其他个人,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征收率征收。

  经营所得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标准如下:

  二、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一)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当月累计收入额超过800元,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住房租赁收入按不含税收入额的0.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住房租赁收入外的其他财产租赁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对零散纳税人(个人)代开经营所得项目增值税发票代征个人所得税的,以其收入额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对应行业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税公告[2018]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辖区内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减税降费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以来,陆续推出一系列减税措施。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我市以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实施为契机,本着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税负的原则,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1、《公告》对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和方式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式,其中: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的标准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幅度的低限;对依法无需办理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核定征收率征收。

  2、《公告》取消了原对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情形的建安企业,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5%核定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果存在个人承包经营,由承包经营者个人按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除经营所得外,建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各项应税所得,须按税法规定扣缴,并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二)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1、《公告》增加了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2、《公告》维持了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公告》明确了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当月累计收入额超过800元,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住房租赁收入按不含税收入额的0.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住房租赁收入外的其他财产租赁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公告》修改了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对零散纳税人(个人)代开经营所得项目增值税发票代征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标准,以其收入额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对应行业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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