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个企业所得税疑难案例解析

来源:《注册税务师》 作者:《注册税务师》 人气: 时间:2018-01-31
摘要: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立法征收的重要税种,其政策、征纳的复杂性,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涉税处理容易产生较多风险,得到企业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极大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赋予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八项涉税业务中,几乎

【案例5】电动汽车补贴的收入如何确认

基本情况: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电动汽车可享受国家补贴和地方补贴,该项补贴会在一定时期内经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再发放给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该项补贴的文件上明确该种补贴对象为购买者。在购买者购车时,仅支付车价减去补贴的部分。

问题:

该项补贴收入的确认时间为销售汽车时还是在收到补贴收入时确认收入?购车合同总价中包括地方补贴部分,不包括国家补贴部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事务所意见:

国家制定政策以补贴的方式扶持企业发展,所以,补贴收入如果在未收到时就确认收入,不仅起不到扶持企业发展的作用,反而增加了企业负担。应在收到补贴时确认收入。合同总价中包括地方补贴,增值税计税依据应包括地方补贴,不包括国家补贴。

企业意见:

与事务所意见一致。

建议:

如果企业销售一辆车,国家即给予相应的补贴,那么应该在销售车辆完成、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时确认该笔补贴收入。

(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6】转让承担连带责任受益权的收入和成本确认

基本情况:

A投资公司与华金国际依托有限公司签订华鑫依托*久鑫2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该合同约定到期收益率为8.5%,在合同执行期间,A投资公司将华鑫依托*久鑫2号5.5%的收益权转让给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投资公司保留3%的收益权。如果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达到5.5%的收益率,相关的利息差额需由A投资公司进行支付,实质上风险并未完全转移,A投资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该种情况产生后,A投资公司采取了全额确认收入,并按转让收益权对应的收益计提利息计入利息支出——其他短期负债利息支出科目。

确认收益权时: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确认利息支出时:

借:本部——公共——利息支出——其他短期负债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其他

问题:

如何确认收入和利息支出?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A投资公司对于预提费用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并且取得有效凭证,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如果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并未实际支付,需要对未实际支付的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对于实际支付部分A投资公司需要提供证明资料,如:银行支付凭证、有效凭证等资料。

事务所意见:

1.收入确认。A投资公司按照8.5%确认收入,因为A投资公司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签订协议,并到相关机构进行变更登记,但是相关风险  并未完全转移,所以应全额确认收入。

2.利息支出确认。A投资公司按照5.5%收益率的计提利息,并在税前扣除。

企业意见:

全额确认收入、成本。

建议:

应将A投资公司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理解为一种融资行为,A投资公司在取得信托产品8.5%的收益时,作为投资收益确认收入,在支付商业银行5.5%利息时,作为利息支出处理,而作为银行应作为利息收入处理,应该给A投资公司开具正式发票。

(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7】股权转让过程中,对未来盈利预测收到的补偿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基本情况:

A公司和B公司2016年将其分别持有的C公司的股份出售给D公司,同时签订盈利预测协议,约定2016~2018年C公司应实现利润,此外B公司和A公司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A公司为实现C公司三年业绩承诺所做贡献,B公司同意按本次协议约定向本公司提供补偿,并支付A公司3000万元。

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署的补偿协议部分条款:3.就甲方在本次重组中为实现C公司业绩承诺所做贡献,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补偿。

D公司(甲方)与A公司(乙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部分条款:第三条预测净利润数和承诺净利润数……2.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C公司未来年度净利润的预测情况,标的公司2016~2018三个年度的预计净利润分别为4000万元、4500万元、5000万元。第四条实际净利润的确定……1.双方同意,甲方应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双方同意,标的公司所对应的于利润补偿期间内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应根据合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为依据确定。

问题:

A公司收到3000万元计入预收账款,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事务所意见:

1.就甲方在本次重组中为实现C公司业绩承诺所做贡献,贡献可以理解为是有偿的经济业务行为(销售服务),并且收到的预收款。

2.标的公司2016年实现了净利润4000万元。

3.根据签署的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深入分析、反复讨论;认为2016年度应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预计净利润的比例确认2016年度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企业意见:

建议:

关键在于3000万元补偿金的性质确定,讨论中关注的问题在于A、B公司签订此项协议的目的以及相关受益方是谁。主要观点:(1)股权转让中的或有事项;(2)关联方利润转移;(3)3000万元视为B公司对A公司的管理服务费;(4)在实现业绩的过程中,A、B公司贡献程度不同,补偿作为股权转让的一个价格调整,作为转让价格的二次调整;(5)税务机关无法判定此项经济转移为业务收入,也无法辨别其中的关联方相关利益联系;(6)A公司在实现业绩中或许存在价格等让步。因此B公司给A公司相关补偿。

 (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案例8】企业股权收购过程中因对赌协议产生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基本情况:

A上市公司以现金和股权收购B企业的股权,A与B签订股权对赌协议,协议规定如果B企业不能连续三年达到承诺的利润,B企业要对A企业进行补偿,首选现金补偿,不足部分再使用股份补偿,股份补偿时按照收购时的股票价格折股,另外股份补偿时A需向B支付一元现金。

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现金收购股权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收购股权款(留置部分保证金)

年末未完成承诺利润,现金补偿:

借:长期应付款——收购股权款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股票补偿时的两种处理方式,最后回购的股票A上市公司都进行工商减资:

第一种,按照视同回购库存股的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假如需要补偿的股票折股300万股(按照收购B企业股权时的发行价格折算),另外支付1元现金:

借:股本300万元

       贷:现金1元

       贷:资本公积300万元-1元

第二种,按照收购时的发行价格,视同现金补偿的处理方式,假如需要补偿的股票折价为1000万元,折股300万股(按照收购B企业股权时的发行价格折算),此时股票市场价格为1500万元(此处理未考虑市场价格与发行价格差额产生的损益):

借:股本300万元

借:资本公积700万元

       贷:现金1元

      贷:营业外收入1000万元—1元

(也有上市公司记入投资收益,如神州泰岳)

问题:

(1)A上市公司取得B企业进行现金补偿时,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现金补偿的缴税时点如何确认?收到现金补偿时是否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B企业支付的现金补偿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2)B企业进行股票补偿时,上述两种方式下A上市公司与B企业的所得税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是否考虑市场价格与发行价格差额产生的损益?

政策依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明确,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事务所意见:

海南地税局曾经针对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个案,认为收到利润补偿方可以将利润补偿作为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调整。我们就这个问题与北京税务局专业人士沟通的意见是将利润补偿作为收入征税。

企业意见:企业会计处理,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理,对因此事项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调减事项处理。

建议:

补偿作为股权转让的一个价格调整,调整投资成本,而不应该确认为收益。存在类似案例,实质上是对于投资成本的一个调整,不确认收入。但稽查不认可相关处理。此项业务存在政策空白。能否事先约定此项补偿为初始投资的调整事项,具体实务操作上可行性不强。

﹝大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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