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奖励职工,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来源:品税阁 作者:sl 人气: 时间:2021-05-31
摘要: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

  案例:某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21年2月兑现上年激励措施,奖励某高管住宅一套,具体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230000贷:开发产品230000,请问这么处理正确吗?如果错误,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品税阁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会计处理错误。正确的会计处理应该为:(假定企业采取一般计税方式,该住宅市价70万元)

  借:管理费用  76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763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76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3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30000

  贷:开发产品  230000

  各税种纳税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根据这个规定,该业务视同销售,应按该住宅市价补提销项税额63000元。

  二、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因此,应按该住宅市价调增收入700000元。同时,对应的扣除项目(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加计扣除、税金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允许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上属于视同销售,企业应纳税调整如下:

  1、计提的销项税调减所得额。在企业现在的会计处理下,该笔业务的损益=-23000(管理费用);而基于正确的会计处理前提下,该业务准确的应纳税所得额=700000(收入)-23000(主营业务成本)-763000(管理费用)=-86000,二者相差86000-23000=63000。这个63000元其实就是补提的销项税额,因此予以调减所得额。

  2、补缴的土地增值税调减所得额。(假如计提销项税后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则城建税等附加税也应调减所得额)

  3、视同销售收入700000元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计提基数。

  四、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应按市价700000元并入当月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
 



  2008年10月的解答——

使用自产产品如何税务与会计处理?

  问:我企业生产一种类似于彩票机的电子产品,为业务便利将自产的“彩票机”作为售货机使用。请问该自产产品的会计,税务怎么处理比较好?

  答:这种情况的自用自产产品,会计上因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所以不确认收入,只结转成本。按照《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的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在税务方面,自用自产货物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前述用途时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中关于对“企业对外捐款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的有关解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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