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制造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24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制造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01-24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04月01日起,本法规第七条第(五)项“《先退税后核销出口产品登记台账》(复印件,见附件2,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规定废止,附件2先退税后核销出口产品登记台账废止。


  为规范对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支持和推动我省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制造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制造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

  2.[附件废止]先退税后核销出口产品登记台账

  3.先退税后核销出口退(免)税台账

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制造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满足《通知》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制造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适用本办法。即: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四)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五)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第三条 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及委托出口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增值税退(免)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四条出口企业签订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制造出口合同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填报《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附件1)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

  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交的资料按照《通知》第九条第四款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及实地核查,审核无误后报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六条出口企业要对经批准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按合同或项目单独进行财务核算,并按照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第七条出口企业可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于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与其他出口货物劳务一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出口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主管国税机关对合同审核登记后,将原件退还,留存复印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变更行为,出口企业须在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备案;如发生合同中止或终止行为,出口企业须在10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不得再办理该合同项下出口产品的先退税后核销申报。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三)取得出口收入的收款凭证和银行入账通知单(复印件,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四)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五)[条款废止]《先退税后核销出口产品登记台账》(复印件,见附件2,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六)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报送)。

  (七)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对经批准之前尚未报关出口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如符合先退税后核销申报条件,可一次性补报出口退(免)税。

  第九条 出口企业须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并按以下规则录入申报数据:

  (一)报关单号码编码规则为:10位企业代码+6位本期货物开工年月+5位申报顺序号码(共21位,如不足21位的,在编码前加0补足)。

  (二)申报明细中,在“单证不齐标志”栏作单证齐全记录;在“备注”栏注明“XT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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