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7]72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12-19
摘要: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有关清产核资评估的账务处理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二)企业处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除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外,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资产”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接受捐赠资产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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