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23]23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17
摘要:为规范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准确、完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根据《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制定本指南。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

财库[2023]23号            2023-1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结合2022年印发的《财政总会计制度》(财库〔2022〕41号)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需要,我部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19〕5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

财政部

2023年10月17日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准确、完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根据《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括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三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信息,具体包括财务报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

  第四条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

  (一) 资产负债表。反映政府整体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二) 收入费用表。反映政府整体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三) 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第五条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以财务报表为依据,结合国民经济形势,对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内容进行分析。

  第六条 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反映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等。

  第二章 政府综合会计报表项目

  第一节 资产负债表项目

  第七条 资产负债表(附1中表1)包括如下项目:

  (一) 资产类项目。

  1.货币资金,反映政府持有的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包括库存现金、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资产、其他财政存款、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等。

  2.短期投资,反映政府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期末余额。

  3.应收非税收入,反映政府应向缴款人收取但实际尚未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款项。

  4.应收及预付款项,反映政府持有的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净额、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净额、与下级往来及在途款等。

  5.应收股利,反映政府因持有股权投资而应收未收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期末余额。

  6.应收利息,反映政府尚未收回的应收利息的期末余额。

  7.存货,反映政府期末存储的存货的实际成本。

  8.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反映政府持有的将于1年内(含15年)到期或变现的非流动资产项目的期末余额,包括一年内到期或变现的长期投资、应收转贷款等。

  9.其他流动资产,反映政府除上述各项之外的流动资产期末余额的合计金额。

  10.长期投资,反映政府持有时间超过1年且不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到期的债券投资及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

  11.应收转贷款,反映政府尚未收回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主权外债转贷款本金减去1年内(含1年)到期部分后的期末余额。

  12.固定资产净值,反映政府持有的各项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期末余额。

  13.在建工程,反映政府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实际成本的期末余额。

  14.无形资产净值,反映政府持有的各项无形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摊销后的期末余额。

  15.研发支出,反映政府正在进行的无形资产开发项目开发阶段发生的累计支出数。

  16.公共基础设施净值,反映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原值减去累计折旧(摊销)后的期末余额。

  17.政府储备物资,反映政府为满足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战略及能源物资、抢险抗灾救灾物资等储备物资期末余额。

  18.文物文化资产,反映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的期末余额。

  19.保障性住房净值,反映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保障性住房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期末余额。

  20.其他非流动资产,反映政府除上述各项之外的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的合计金额。

  21.受托代理资产,反映政府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的期末余额。资产类项目原则上不能出现负数,负数情况需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二) 负债类项目。

  1.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反映政府尚未偿还的发行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政府债券本金期末余额。

  2.短期借款,反映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等尚未偿还的借入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期末余额。

  3.应付及预收款项,反映政府承担的各种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期末余额,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及与上级往来等。

  4.应付职工薪酬,反映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期末余额。

  5.应付政府补贴款,反映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各种政府补贴款的期末余额。

  6.应付利息,反映政府当期尚未支付的应付利息期末余额,不含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政府债券的应付利息余额。

  7.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反映政府承担的1年内(含1年)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

  8.其他流动负债,反映政府除上述各项之外的流动负债期末余额的合计金额。包括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及预提费用等。

  9.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反映政府承担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长期政府债券的本金余额及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政府债券的应付利息余额,减去1年内(含1年)到期部分后的期末余额。

  10.应付转贷款,反映政府承担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主权外债转贷款的本金,减去1年内(含1年)到期部分后的期末余额。

  11.长期借款,反映政府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借入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款项及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等承担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借入款项,减去1年内(含1年)到期部分后的期末余额。

  12.长期应付款,反映政府承担的偿付期限超过1年的应付款项,减去1年内(含1年)到期部分后的期末余额。

  13.其他非流动负债,反映政府除上述各项之外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的合计金额。

  14.受托代理负债,反映政府接受委托取得受托代理资产而形成负债的期末余额。负债类项目原则上不能出现负数,负数情况需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三) 净资产类项目。净资产,反映政府期末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的差额。

  第二节 收入费用表项目

  第八条 收入费用表(附1中表2)包括如下项目:

  (一) 收入类项目。

  1.税收收入,反映政府本期取得的税收收入。

  2.非税收入,反映政府本期取得的非税收入。

  3.事业收入,反映政府本期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反映政府本期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投资收益,反映政府本期因持有各类股权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6.政府间转移性收入,反映政府本期取得的来自非同级政府和不同地区同级政府的款项。

  7.其他收入,反映政府本期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二) 费用类项目。

  1.工资福利费用,反映政府本期发生的给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商品和服务费用,反映政府本期购买商品和服务发生的各类费用。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反映政府本期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4.对企业补助费用,反映政府本期对各类企业的补助。

  5.对社会保障基金补助费用,反映政府本期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以及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费用。

  6.政府间转移性费用,反映政府本期提供给非同级政府和不同地区同级政府的款项。

  7.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反映政府本期对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

  8.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反映政府本期对无形资产提取的摊销费用。

  9.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费用,反映政府本期对公共基础设施提取的折旧(摊销)费用。

  10.保障性住房折旧费用,反映政府本期对保障性住房提取的折旧费用。

  11.财务费用,反映政府本期有偿使用相关资金而发生的未资本化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政府债务发行、兑付、登记费用,以外币计算的政府资产及债务由于汇率变化产生的汇兑损益等。

  12.资产处置费用,反映政府本期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包括政府部门资产处置费用。

  13.其他费用,反映政府本期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 盈余类项目。本年盈余,反映政府本期总收入减去总费用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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