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流[2014]347号 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16
摘要: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省财政安排资金对我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支持。为规范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流[2014]347号             2014-6-16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外经贸局,相关保险公司:

  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省财政安排资金对我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支持。为规范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相关保险公司于7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2014年上半年保费发生情况和预计全年保费补助情况报送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014年6月16日

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省财政安排资金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支持(以下简称“信保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保专项资金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小微外贸企业保费补助和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贴息三部分。

  第三条 信保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四条 信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鼓励我省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降低收汇风险,提高融资能力。

  第五条 信保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资金安排、资金拨付,会同省外经贸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共同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和项目审核工作,对被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跟踪监督。

  第二章 支持条件及内容

  第六条 申请信保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辽宁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

  (二)近5年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企业与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相关保险公司合作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信保专项资金对以下方面给予支持:

  (一)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给予补助。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保障信用期限一般情况下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的出口收汇风险。

  2.保费补助实行先缴后补,对我省企业在补助年度内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际缴纳的保费,按不超过60%的比例予以资助。

  3.对大连市企业的保费补助资金,省和市按4:6比例分担。对除大连市以外其它市(含绥中、昌图两个扩权县,下同)企业的保费补助资金,省和市按7:3比例分担。对省级企业的保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4对省重点支持的百家企业,每户企业年享受资助额(省市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它企业年享受资助额(省市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240万元。

  (二)对小微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支持。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信保公司”)对我省小微外贸企业(上一年度年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不少于30万美元)提供统一的“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简易承保方案”(以下简称“信保易”)。

  2.对小微外贸企业在补助年度内投保“信保易”产品发生的保费,辽宁信保公司通过降低费率的形式承担40%部分,省、市财政共同承担60%部分。

  3.对大连市小微外贸企业的补助,省和大连市按4:6比例分担。对除大连市以外其它市小微外贸企业的补助,省和市按7:3比例分担。对省级小微外贸企业的补助,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三)对中小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给予支持。

  1.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是指在企业出口后,由企业将其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单的赔款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据此向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

  2.对我省中小外贸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不超过4500万美元)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在补助年度内发生的利息给予贴息支持。

  3.支持比例不超过按照贷款发生时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补助年度内应发生利息的50%(贷款实际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每户企业年享受贴息金额(省市贴息合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应贴息金额少于1万元的企业不予贴息。

  4.对大连市企业的贴息资金,省和大连市按4:6比例分担。对除大连市以外其它市企业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第三章 资金申报、拨付及清算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相关保险公司于补助年度4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当年一季度保费发生情况和预计全年保费补助情况报送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据此测算全年预计补助金额,并于补助年度5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预拨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申请和应清算上年度补助资金情况,及时将补助资金预拨到相关市财政局。省属企业(单位)资金由省财政厅预拨到省外经贸厅。

  (二)各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要按季度组织开展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填写《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连同出口信用保险单、保险机构保费发票(企业发生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关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报所在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上述材料须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各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其中,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填写《流通领域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有效财务凭证审核情况的说明》(附件2)。

  各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联合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并根据项目审核结果,由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结束后40天内将应补助资金(含省财政预拨资金及本地区按比例承担资金)拨付到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将支持项目明细提供相关保险公司,由相关保险公司将补助资金拨付企业。

  (四)省属企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外经贸厅(财务处,一式一份)、省财政厅(流通处,一式一份)。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后,省外经贸厅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将支持项目明细提供相关保险公司,由相关保险公司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

  (五)各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根据本地区项目审核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于补助年度下一年度3月1日前联合将本地区年度资金需求报告(正式文件形式)、补助企业汇总表(附件3)报送省外经贸厅(财务处,一式一份)、省财政厅(流通处,一式一份)。同时,将《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和企业申报材料等(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还需提供审计报告)报送省外经贸厅(财务处,一式一份)。逾期不予受理。

  (六)省外经贸厅对各市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核结果和省属企业补助资金审核拨付情况,省外经贸厅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上年度各市和省属企业补助资金清算申请。省财政厅与各市和省外经贸厅进行资金清算。

  (七)相关保险公司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企业拨付资金,并于补助年度下一年度3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外经贸厅报送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辽宁信保公司于每年初将选定小微企业名单报送省、市外经贸部门。各市外经贸局按规定对上述选定的小微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外经贸厅。

  (二)辽宁信保公司按照选定的小微企业数量,测算补助年度保费补助金额,于补助年度4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市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省、市两级财政部门按照测算的当年保费补助资金规模和应清算上年度补助资金情况,分别将当年预计补助资金预先拨付至辽宁信保公司。

  (四)省、市两级补助资金到账后,辽宁信保公司应及时对上述核定的小微企业开展承保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外经贸厅进行保费代缴前审核(大连市小微企业另报大连市外经贸局)。

  (五)省外经贸厅(大连市外经贸局)收到辽宁信保公司审核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辽宁信保公司,保单随即生效。

  (六)补助年度下一年度3月1日前,辽宁信保公司将全省小微企业保费资助情况报省外经贸厅,大连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联合将大连市小微企业保费补助情况报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进行审核后(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上年度资金清算申请。省财政厅与辽宁信保公司进行资金清算。同时,省外经贸厅将资金清算审核结果通知各市外经贸局,各市与辽宁信保公司进行清算。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中小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贴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单位在提出资金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投保信用保险情况、贷款情况、利息支出情况等)。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出口经营权、海关注册登记编码证书复印件。

  3.出口信用保险单、保险机构保费发票、贷款合同、赔款转让协议、融资业务出口报关单、银行放款凭证、企业还息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相关保险公司和融资银行共同出具的信保融资业务证明(加盖信保机构和融资银行公章)。

  上述材料须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项目申报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其中,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填写《流通领域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有效财务凭证审核情况的说明》(附件2)

  (三)对于审核合格的项目,各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在补助年度下一年度4月1日前,联合将本地区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流通领域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有效财务凭证审核情况的说明》(附件2)、申请企业汇总表(附件4)报送省财政厅(流通处,一式一份)、省外经贸厅(财务处,一式一份)。同时,将企业申请材料等报送省外经贸厅(财务处,一式一份)。逾期不予受理。

  省属企业(单位)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流通处,一式一份)、外经贸厅(财务处,一式一份)。

  (四)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并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少于5天)。根据项目审核及公示结果,每年5月底前,省外经贸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按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下拨资金。省属企业(单位)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省外经贸厅,再由省外经贸厅拨付相关省属企业(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审核工作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发挥政策效力。同时,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本地区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有关情况以正式报告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将对各市和相关保险公司信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信保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补助年度,是指相关保费(利息)发生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相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费率上给予我省投保企业适当比例的优惠,具体优惠方案报省财政厅、外经贸厅备案。同时,相关保险公司应对信保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规范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按不超过全年信保专项资金总额3%的资金规模,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项目评审、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并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分配,各市不得在省财政下达本市的资金中再重复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附件1: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2:流通领域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有效财务凭证审核情况的说明.doc

  附件3: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资金企业情况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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