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发[2019]6号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6-06
摘要:优化资金支付方式,除统发工资和基建项目资金继续实行直接支付外,其他资金全部实行授权支付,并以大额支付提前报备制度取代用款计划管理,赋予预算部门更大的自主支配权。加大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力度,简化审批事项,推行预采购、联合采购、延续性服务采购等便利措施,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青发[2019]6号    2019-06-06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厘清预算管理职责。落实预算法定职责,科学划分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环节权责。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求,聚焦加强总预算管理这条主线,下大气力抓好支出政策研究、财政资源配置、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结果评价等关键环节工作,牵头组织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规划、制度设计和组织推动工作,将具体项目确定权、资金分配权和预算执行权全部放给预算部门,减少对部门预算和微观事项的介入。预算部门要履行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了解情况、贴近基层、便于监管的优势,全面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财政资金项目申报、项目遴选、项目确定、预算评审、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编制、预算执行、考评验收、绩效自评等,并对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以及评审评价结果等负责。

  二、加强支出政策管控。财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部署和省委、市委要求,将预算管理链条向预算编制源头延伸、向支出事项预期效果拓展。今后预算部门出台重大支出政策、新增大额支出事项,以及在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之外申请新设专项资金的,除上级有明确要求的外,都要按照“逢出必评、逢设必评”的原则,事前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对经财政部门评估认定具备实施和设立条件的,由预算部门提交市政府研究批准;不具备实施和设立条件的,一律不得实施。支出政策到期或专项资金设立期满后需继续实施的,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

  三、优化预算分配流程。基本支出预算维持现行管理模式不变。专项资金预算实行“财政部门核定规模、预算部门负责细化”的办法,即: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结合财力情况和预算部门提报的支出需求等,确定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预算部门按照预算控制数,区别轻重缓急,提出分领域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将其细化到具体项目〔或区(市)〕。其中,补助区(市)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分领域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资金采取因素法切块分配,任务清单由预算部门负责制定,具体项目由区(市)在任务清单内自行确定。

  四、实施绩效目标管理。预算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要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分领域专项资金+具体项目(或任务清单)”三级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客观地反映资金安排的预期目标和效果。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目标标准体系框架,指导预算部门建立三级绩效目标体系,并对绩效目标的规范性、完整性、合理性和与资金性质的匹配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按程序批复下达。

  五、简化预算执行程序。优化资金支付方式,除统发工资和基建项目资金继续实行直接支付外,其他资金全部实行授权支付,并以大额支付提前报备制度取代用款计划管理,赋予预算部门更大的自主支配权。加大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力度,简化审批事项,推行预采购、联合采购、延续性服务采购等便利措施,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六、规范预算调整程序。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出台新的增加当年财政支出的政策措施,确须出台的,所需资金应从当年安排的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或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对确需从当年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的新增支出(含项目调整和项目单位变更),调剂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资金的20%,并按下列程序审批:事项涉密或新增支出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预算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报分管此项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新增支出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不涉密的,由预算部门与财政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此之外,对确需从预算总支出内调剂安排的其他支出事项,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新增支出追加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七、强化预算绩效评价。预算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上年度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要同步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和人大报告。其中,预算部门对支出用途比较单一或支出项目相对较少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对支出用途较广或支出项目较多的专项资金,可按照“三年一个周期、每年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评价。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直接挂钩,并作为政策调整和管理改进的重要参考。凡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的重大支出政策不得列入年度预算,对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八、拓宽绩效管理领域。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将预算绩效管理从一般公共预算向“四本预算”拓展,将全市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和预算部门全部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管理体系。预算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围绕“收、支、管、用”四个方面,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全部预算收支情况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整体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整体绩效自评、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以及抽评结果为差的予以通报。

  九、深化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将中央确定的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基本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卫生计生、基本生活救助、基本住房保障等八大类17项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事项(不含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首先列入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实行市与区(市)共同负担,负担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如遇政策调整,应适当考虑区(市)人均财力水平因素,逐步减轻财政相对困难区(市)的支出压力。

  十、强化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支出政策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等配套制度体系。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审计部门要按照“谁确定、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预算部门组织本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责成预算部门、项目单位和有关区(市)进行整改。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预算管理职责履行中存在的作风、纪律问题,对违纪违法行为追责问责。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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