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以前年度亏损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是: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增)-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减)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调增包括: 税法规定的应税收益会计未予确认 Ø税法规定不可以扣除的会计予以扣除 Ø税法规定了扣除标准和限额的会计超标准和限额扣除 纳税调减包括: 超过税法规定确认的会计收入和收益 ——超过税法标准确认的收入和收益 ——可免税(税收优惠)或不征税的会计收入和收益 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会计未予扣除 以前年度超标准和限额的可以在当年扣除的项目
二、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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