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订立中的涉税风险分析与防范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税务争议部 人气: 时间:2017-08-05
摘要:合同是重要的民事行为之一,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合同是税务稽查过程中证明纳税主体之间真实发生经济业务的重要原始依据之一。企业发生一项经济业务,确定该项业务是否缴税以及按照什么标准缴税,不仅只是看企业会计核算或实际操作

 

(三)借款合同风险

 

在借款合同中,要注意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否为非金融企业、关联方、自然人等,主体不同,利息计算的方式也有所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比例是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相对人的主体性质,根据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相关所得税申报和扣除,否则将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四)租赁合同涉税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企业应明确租赁方式属于经营性租赁或是融资性租赁,再根据租入方式性质的不同选择相应的扣除方式。在增值税方面,租赁服务分为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的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都要加以注意防范。

 

三、经济合同中财税风险防范

 

面对众多的潜在涉税风险,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对于合同中的交易事项可能产生的涉税问题进行综合的评估分析,例如所涉及的税种,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合同相对人主体性质的确定等。

 

(一)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签订时,企业财务人员抑或法务人员应做好充分的合同相关事项的事前审查和税务管理。企业应加大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税务培训,提高其税法意识,在经济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能够有效识别和防范其中的税务风险。于此同时,财务人员还应多学习经济法知识,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改革趋势和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制定的动向,参与到合同谈判的过程中。

 

(二)合同具体条款的控制

 

合同中必须明确基本条款,尤其是质量、价格、收付款方式、时间、交货地点。由于价格是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价格不同税收负担自然不同,因此在订立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时,应尽可能将价格描述清楚,如含税或不含税、出厂价或目的地价、离岸价或到岸价等。

 

(三)规范合同中的发票条款,防范发票风险

 

1、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据此,企业向供应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优先考虑。

 

2、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3、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类型

 

不同税种间存在税率差,而同一税种又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可能更大。供应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发票要如实开具,不能变更项目与价格等,否则所开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因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票的开具要求,开具发票的类型。

 

4、明确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等,都会导致企业的财产损失。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

 

5、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防范条款

 

(1)供货方声明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同意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

 

(2)供货方应按规定及时向采购方开具和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分次收付款过程中的任何结算时点,供货方开具并提交采购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

 

(3)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必须是由供货方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购领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发票;供货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采购方实际付款金额)开具票据并提供给采购方;供货方必须保证提供给采购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供货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供货方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因供货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4)商贸企业辅导期间特有条款。在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以前,采购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

 

(5)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在送达采购方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采购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应负责提供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采购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

 

(6)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采购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采购方的要求及时向采购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采购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分担。

 

(四)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中涉税风险控制

 

由于税收政策会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调整,企业应当合理审查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文件是否被废止,明确其是否享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五)购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是避免采购合同的税收陷阱。在采购合同中要避免出现如下合同条款:“全部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原因,采购方往往不会支付全款,而根据合同条款采购方可能会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需要将合同条款改为“根据采购方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这样就不会出现不能取得发票这样的问题。

 

二是合理确定采购合同的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价格中明确款项总额、具体结算方式、税款的负担等。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时,因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外),企业就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可以通过谈判将购货的价格压低,以补偿无法取得发票带来的税收损失。

 

三是明确合同中违约金条款。采购方在签定采购合同时,对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

 

(六)租赁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载明所租入的资产为动产抑或是不动产;明确租赁形式为融资性租赁或是经营性租赁。以上都会直接影响到租赁合同中所涉增值税税率的适用。另外,如合同双方签署的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租赁服务,应当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适用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结:

 

企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而忽视合同内容带来的企业税负影响。企业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在经济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要做好相关的沟通,防范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经济合同在现实市场经济活动中远不止于此,这就需要企业财务人员、业务人员熟悉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既懂税又懂法才能更好地在合同的签订中防范于未然,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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