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费收入应该怎样纳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2005年度某公司与某县玉皇滩水电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设备价款为670万元、设备安装费为210万元...
  2005年度某公司与某县玉皇滩水电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设备价款为670万元、设备安装费为210万元。当地国税机关认为该公司应当将设备安装费收入与设备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而施工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公司取得的安装费收入又要征收营业税。对该公司取得的安装收入应当如何纳税?

  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所称“自产货物”是指:1、金属机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显然,你公司销售的机电设备应当是属“自产货物”范畴。你公司对设备安装费单独注明了劳务价款;但规定还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对公司不具备安装资质的,应就取得的全部收入即包括安装费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公司具备安装资质的,对销售的设备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安装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同时,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规定仅适用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将所生产的“自产货物”用于建筑安装的。对非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所用非“自产货物”的,即从市场购买的直接用于建筑安装的,则不征收增值税。其建筑业营业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第三条的第十三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对其他建筑安装设备名单,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装工程营业额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号文,下列产品属于设备:一、通用机械中的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为设备。二、工艺设备中以成品形成供货的各种容器、反映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为设备。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定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三、热力设备中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动机及其附属设备为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为设备,循环水系统中的施转滤网视为设备;启闭装置中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四、自控装置及仪表中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为设备。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计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达器及调压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为设备。五、通风设备中的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为设备。六、电气设备中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融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为设备。七、各种安装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即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为设备;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为设备;随炉窑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为设备。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