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税2009年4月10日国际税收政策答疑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18
摘要: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青岛地税2009年4月10日国际税收政策答疑

  嘉宾:青岛市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吕泉处长、王中煜副科长以及基层局部分业务骨干

  国际税务工作简单地说就是对“请进来”和“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纳税服务和进行税收监管。“请进来”是指非居民企业和个人;“走出去” 是指到我国境外投资兴业的境内企业以及到境外提供劳务的个人。

  网友21399: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天数如何计算?

  嘉宾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均应以个人实际在华停留时间计算,上述个人出境、入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停留天数。

  网友21391:对外资企业雇员境外保险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嘉宾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中指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有关国家(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的福利和奖励制度,直接或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险费,按照如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在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3、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的后续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由企业支付的但不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取消上述核准后,凡发生上述情况的,企业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时,应同时报送其居民身份和所在国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费用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当地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网友20980:公司为外籍员工一家三口买的意外保险金,保险费每人1000元,应如何个人所得税?

  嘉宾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因此,该保险费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友21406: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的那些情况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嘉宾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1、境外机构和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网友20981:中国企业在外国成立了一办事处,并聘请一外国人在当地跑业务,中国企业在给该外国人支付佣金时,是否需代扣个人所得税?

  嘉宾二:由于支付佣金的情况比较复杂,您说的不是很明确。如果该劳务发生在境外,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网友21192:请问:外籍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是否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

  嘉宾一:适用。同时请您注意一个纳税年度只能使用一次该项政策。

  网友2141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如何划分?

  嘉宾一: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该项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是指,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网友21211:请问支付国外佣金时,若付给个人应如何代扣税?支付给国外公司又如何代扣税?

  嘉宾二:一般来说,如果支付给个人,且该劳务发生在境内,应该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劳务发生在境外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支付给国外公司,应该扣缴营业税,应该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扣缴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局管理。

  网友21045:在申报外籍个人或国内合伙企业出资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因银行不能从个人账户或单位账户扣缴,每次得准备大额现金,很不方便。请问税务部门能否与银行协商,解决此问题?

  嘉宾二:一般来说,与银行签订协议后,可以从个人账户扣缴税款。按照规定,个人所得税应该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如果税款由单位扣缴应不存在这种问题。不知道您说的是哪种情况,您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反映,我们将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

  网友21416:请问: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哪些业务活动属于应税劳务,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

  嘉宾一:代表机构从事的应税活动包括:

  ①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②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③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④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⑤旅游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⑥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⑦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⑧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网友21418: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是否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嘉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该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自2007年1月1日起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网友21390:请问嘉宾:外籍人员在境内的工作天数如何计算?

  嘉宾一:根据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外境外的工作期间。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根据国税发[2004]97号文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按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根据国税函发[1995]125文的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网友21399:请问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需代扣代缴营业税,税率为多少?申报时需提供何种材料?

  嘉宾二:营业税税率为5%。

  需要提供1、劳务合同复印件,如果是外文签订的应该提供中文翻译件。2、支付佣金的发票复印件,或者对方开具的Debit Note.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网友21410:外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河道费?那外国企业呢?

  嘉宾一:河道费的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具体的法律规定及政策条文,可登陆地税部门或者水利部门的网站查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缴纳河道费。

  网友21233:请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不合格发票或收据,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嘉宾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网友21277:请问公司的办公用车是以老板的名字购买的,汽车费用可不可以税前列支?

  嘉宾一:如果个人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费需要到地税局代开发票,车辆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修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车辆的车辆的保险、养路费不能税前扣除。

  网友21311: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是否有效? 

  嘉宾一:此文件已废止,现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网友21394:加拿大一家机械贸易公司2008.12.4在青岛设立了办事处,并于2009年1月派了一个加拿大人驻青岛联络供应商及验货。工资及房租均由加拿大境外支付,请问关于他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怎样缴纳?是否一年之内不应缴纳?

  嘉宾二:该办事处在中国境内已经构成常设机构,您的工资应属于办事处负担,按照中加税收协定,我国对此项收入拥有征税权。因此该项收入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友21384:我公司是一家内资房地产企业,与一家美国(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公司签订了一份“临时咨询服务合同”,需要办理境外付汇,我想问一下,我公司需要找扣代缴哪些税种,代扣代缴的所得税交在国税还是地税(我公司的所得税在地税缴纳,在国税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另外美国是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代扣美国公司的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免税

  嘉宾一:贵公司应该在地税代扣代缴营业税。关于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所得税的问题请具体咨询当地主管国税局。

  网友21423: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的那些情况不需要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嘉宾一:以下情况不需要办理和提交: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友21425: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薪所得是否负有扣缴义务?

  嘉宾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中指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的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既有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也有境外企业支付的。对这些雇员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机构场所是否应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网友21148:中国教育部批准的学历制学校(幼儿园至高中)教师有专家证可免3年的个人所得税吗?

  嘉宾一:根据国税函[1999]37号文的规定,税收协定该条文中提及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这些才符合税收协定的待遇。

  网友20984:境内单位接受劳务,境外单位提供劳务,合同08年签订款项今年支付,是适用去年的营业税政策还是今年的政策?是按付款期还是合同约定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嘉宾二: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或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网友20983:国外公司将一技术转给国内一企业,问是否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是否执行?

  嘉宾二:符合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技术转让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免税。

  网友21017:怎样区分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外籍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嘉宾一: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对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个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用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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