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条款失效]<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3-31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

应注意:福利、体育彩票取得的发行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但代销单位代销福利、体育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财税〔2004〕123号 有关营业税政策的平移。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财税〔2013〕62号有关营业税政策的平移。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财税字(1994)第2号有关营业税政策的平移。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财税〔2009〕111号有关营业税政策的平移,具体需要的证明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国税发〔1993〕149号有关营业税政策的平移。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财税〔2012〕6号有关营业税政策的平移。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延续财税(2013)106号有关政策规定。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延续财税(2013)106号文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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