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行业的税收困境

来源:包向宇 作者:包向宇 人气: 时间:2009-10-18
摘要:电视购物行业有诱人的销售收入,地板价进货,天价销售,形成了诱人的超额利润,让很多人争相投入到这个行业...

电视购物行业有诱人的销售收入,地板价进货,天价销售,形成了诱人的超额利润,让很多人争相投入到这个行业。但如果要在这个行业长期发展下去,坚持3年就应该是寿命长的企业了,一些关于质量的投诉和假冒商品的诉讼不能影响到这个行业的发展,致命的是纳税框架应该如何安排,2007年一年北京国税局的对电视购物的修理,放倒了太多的电视购物企业。这并不是因为这些从业的人想偷税,而是这个行业的特点和纳税体制完全冲突,或者说税法给电视购物行业形成了致命的陷阱,让你无法逾越。最简单的两个税种的陷阱,一个是增值税,一个是企业所得税,如果足额缴纳的,就足以把一个经营一年的电视购物企业赔得精光。

一、增值税
第一年的企业一般会申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在这个情况下企业是可以经营的,但一个企业越过180万是非常容易的,用不到2个月电视购物企业就会越过这个界限。如果当地的税务局管理死板,下个月马上就会让它变成一般纳税人,这样这个企业的寿命就到了头。因为这个行业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广告的煽动性,而不是因为产品的物美价廉,商品的真实价值低廉非常重要。这些低价的商品不是大企业能够生产的,因为它的销量又支撑不了大的生产厂家,而只能转由小厂家进行生产,小厂家生产自然就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当然不会开出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足够的进项发票抵扣的时候,企业的实际税负会在17%。而电视购物的企业在明处,不好隐藏,蒙混过关的做法也是不现实的,电视上经常看到他们存在的踪迹,并且其销售回款在物流企业有据可查,销售收入无法隐藏。它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要负担17%的税率,而没有太多可以抵扣的发票,支出最大的广告是不能抵扣的,它的增值税的负担变成了销售收入的15%左右,它自然无法生存下去,只有死路一条了。

二、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电视购物企业即使在省级地方台打广告每月至少需要200万元的广告费,更不用说中央台的广告了。按照税法的要求,一年的广告费是2400万元,而能够完全抵扣的销售收入要16000万元,这个销售额度需要一个成功的企业2年的苦心经营才能达到。

目前,一年的销售收入达到1亿的企业就算是非常成功的企业了,2400万元的广告费是不能拖欠的刚性支出,这只是广告发布费用,尚不包括广告的制造费用。如果年销售收入1亿元的时候,它已经占到了销售收入24%,而其中只有1500万元允许在税前扣除,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但实际上明年的数字不会比这个小,在现行的税法限制下,只有在少于这个数字才有意义。

这两个障碍已经是依法纳税的企业无法逾越的,只有使自己始终处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才以生存,因为在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企业所得税也能核定征收,一般的征收率是3%,这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是6%,对于电视购物企业还是能够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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