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6]8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1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6]83号             2006-6-15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对象以及证件的有效期限

  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凭工商部门核发的摊位证在各类市场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摊位证上载明了有效期限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为摊位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摊位证以及摊位证上未载明有效期限的,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期限由各县、市(区)局确定。

  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限届满,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再行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关于纳税人识别号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单位、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为: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对于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划代码的各类开发区、直属局,其行政区划代码的第5、6位,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定,另文下发。

  新办企业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和分支机构由原来的注册登记改办为税务登记时,应当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上述编码原则,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机构设置发生变化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对于上述纳税人只有一个经营门点(面)的,其2位顺序码统一编为00,设有2个以上经营门点(面)的,2位顺序码依次编为01、02……

  各地国税机关在赋予纳税人识别号时,要加强与地税机关的协商与沟通,确保共管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三、关于税务登记资料的保管和登记信息的清理与维护

  各地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办税务登记时,应当依照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的登记资料并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或者有疑问时,应当交由税收管理员进行核查,确保信息的真实与准确。对纳税人提供和填写的各种登记资料,必须纳入机关档案管理,按期整理归档,严防丢失。要根据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对综合征管软件中的信息和数据及时进行清理与维护,确保登记信息与机内数据一致,为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奠定基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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