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师医疗保障局 十三师财政局 十三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关于印发《十三师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06
摘要:根据《兵团医保局 财政局 人社局 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兵医保发[2020]4号),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十三师医疗保障局 十三师财政局 十三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关于印发《十三师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师直属各机构相关科室,各参保企业:

  现将《十三师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十三师医疗保障局

十三师财政局

十三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十三师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兵团医保局 财政局 人社局 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兵医保发[2020]4号),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师党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立足解决企业发展实际困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推动师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减征范围

  参加十三师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三、减征期限及方式

  (一)对参加兵团职工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自2020年2月起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为5个月,即2020年2-6月为减征期。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二)疫情期间参保企业缓缴政策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工作措施

  (一)优化经办服务,保障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不受影响。

  安排落实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减征信息系统进行测试衔接,确保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不影响参保单位正常申报和缴费。

  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确保医疗保障待遇支付。

  畅通业务受理电话,优化办事流程,减征不再单独申报,缓缴可不见面申请,2月份已缴费的可优先办理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及时将减征结果告知参保单位。

  (二)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阶段性减征企业医疗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的重要举措,对于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要合理引导用人单位预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参保单位要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和成效,为复工复产、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三)调整基金预算,管控基金运行风险

  根据减征情况,与财政部门协调,做好2020年基金预算调整,加强基金管理,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管控基金运行风险。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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