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二[1998]124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14
摘要:对同一种类的应税凭证较多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按顺序编号并装订成册,在封面上加盖印花税收专用章。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1998]124号       1998-7-1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7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1日起,本法规第七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二款中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委托代征印花税的规定、第十条中关于要求纳税人填写《应税合同纳税明细登记表》的内容、第六章废止。
  3.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0月25日起第七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二款中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委托代征印花税的规定、第十条中关于要求纳税人填写《应税合同纳税明细登记表》的内容、第六章废止。
  4.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七条第四款、第六章废止。
  5.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第七条第四款,第九条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外书立、领受《条例》的应税凭证并在国内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时间及地点

  第三条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在凭证的书立地或领受时贴花,即合同在签订时、书据在立据时、帐簿在启用时和证照在领受时贴花。

  第四条 纳税人不论采用何种核算形式,均在凭证的书立地或领受地以及帐簿的启用地缴纳。

  三、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第五条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一)l0类合同,即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六条 按比例税率计税的凭证,其计税依据是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的记载金额,其中记载资金的帐簿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额,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按定额计税的凭证,计税依据为凭证的件数。

  四、征收方法

  第七条 印花税主要采取纳税人自行贴花、委托代征、填开缴款书、汇总缴纳等方法计征。

  (一)采取纳税人自行贴花征税方式的,在凭证书立或领受时,由纳税人根据凭证记载计税金额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相应金额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凭证的适当位置,然后自行注销。

  (二)[部分废止]对金融、保险、公证、土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各税务征收机关可与之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委托代征印花税,并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三)对有些凭证应纳税额较大(我市目前规定为500元),不便于在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完税的,纳税人可持凭证到当地的税务机关,采取开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印花税的办法,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专用章。

  (四)[条款废止]对同一种类的应税凭证较多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按顺序编号并装订成册,在封面上加盖印花税收专用章。

  五、减免规定

  第八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四)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五)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六)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六、[条款废止]处罚标准

  第九条)[条款废止] 印花税实行轻税重罚的处罚原则,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一)对应税凭证上已贴花,但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的,除督促其及时注销外,可处以未注销印花税票金额1—3倍的罚款。

  (二)对应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的行为,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5倍的罚款。

  (三)对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处以重用印花税金额5倍或者200O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有关违章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征收管理

  第十条 [部分废止]我市实行印花税自行申报制度。纳税人签订的各类应税合同和凭证均应报送财务部门备案,并要指定专人登记管理,按规定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应税合同明细登记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补充表》,同时购买应贴印花税票,自行贴花注销,或由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缴纳印花税。

  第十一条 各地税务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纳税环节的管理,不准向纳税人过多预售印花税票,各税务机关及印花税代征单位都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印花税票。

  八、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印花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负责解释,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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