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税务稽查自查的方法和原则.3

来源:广西柳州市地税局 作者:潘卫铭 人气: 时间:2010-03-14
摘要:12、 代建 房屋应如何缴纳营业税的规定 我公司几年前曾与A单位签订 委托建设集资房合同 。合同规定,我公司根据A单位的要求取得了某块地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在该地为A单位开发建设职工住房,依据购地...

  7、纳税筹划方面的风险
  8、实施纳税筹划过程中企业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三、全面解读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1、分析“拉关系,找偏方”的危害
  2、正确解决纳税争议的途径
  3、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必要性

  四、讨论:
  案例1:营业税申报是否抵减原价?
  案例2:自建自用房征免分歧
  案例3:一起虚开案两种应对办法后果不同
  案例4:补报以前年度漏报税事项处罚案
  案例5:物业管理公司代收费用,该如何报税?
  案例6:某生产铝合金门窗的企业(具有安装资质),2003年末,与某事业单位(购方)签订一份铝合金门窗购销及安装合同,合同总金额1500万元(铝合金门窗销售额1100万元,安装费400万元),因购方要完成当年预算,要求企业开具发票,企业应购方要求全额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缴纳了增值税;购方已按发票金额付款,因货物尚未交付,企业贷记了“预收帐款”科目。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要对1500万元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讨论:1、企业是否应该及时了解税法信息
  2、合同签的有何问题,责任在谁
  3、会计处理对吗
  4、税务机关要征所得税对吗
  案例7: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一年度内发生两笔业务。
  业务一,建造一幢普通标准房以市场价格销售,取得销售收入260万元,发生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50万元,其他扣除费用60万元。
  业务二,转让另一房地产取得收入400万元,发生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6万元,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4万元。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可加计20%扣除,业务一扣除项目金额为(100+50)×(1+20%)+60=240万元,增值额为260-240=20万元,增值率为20÷240<20%。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那么业务一可享受优惠,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为0。
  业务二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0+30)×(1+20%)+16+24=100万元,增值额为400-100=300万元,增值率为300÷100×100%=300%,应纳土地增值税额=300×60%-100×35%=145万元。
  如果放弃业务一的税收优惠,对两笔业务合并核算。结果为:共取得收入66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300万元,增值额为660-300=360万元;增值率=360÷300×100%=120%,100%<120%<200%,应纳土地增值税额=360×50%-300×15%=135万元。比业务一节税10万元(145-135)。虽然放弃优惠政策,但合并核算降低了增值率,从而避开了高税率,最终计算结果反而能降低税负。
该筹划是否可行?

第六部分关联企业避税与国家反避税手段
  一、避税与关联企业
  (一)避税的含义:
  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手段和方式,通过资金转移、成本转移、费用转移、利润转移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一种经济行为。
  避税是纳税人在集团公司、关联企业之间,利用控制或被控制关系,通过人为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利润,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

  (二)避税与偷税的区别
  1.手段不同:避税手段非违法,偷税违法手段
  2.法律责任不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三)避税的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四)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的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企业的认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059号)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
  3、企业与另一企业间借贷资金占自有资金50%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10%由另一企业担保;
  4、企业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
  5、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
  6、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
  1.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三、避税的主要方法及应注意的事项
  (一)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案例:某纺织有限公司是由台湾A公司在华举办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销售晴纶线、马海毛线,原材料全部由台湾A公司提供产品全部外销给香港B公司(台湾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4年纺织公司账面销售收入175万元,销售成本175万元,净亏损58万元。
  晴纶线销售成本7.74元人民币/公斤,向香港B公司销售价格7.74元人民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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