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来源:税务筹划网 作者: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9-02-24
摘要:问 题: 我司是从事生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约5,000万元。我司于2008年8月与某企业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开始兼营建安工程业务(注:该企业没有从我司采购我司生产的货物)。该建安合同的总价款为1...

问 题:
我司是从事生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约5,000万元。我司于20088月与某企业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开始兼营建安工程业务(注:该企业没有从我司采购我司生产的货物)。该建安合同的总价款为1,000万元,合同注明设备款400万元,劳务款600万元。该工程所需的设备全部外购,并直接运到作业现场,经简单组合后,安装到工程中。截至到20081231止,该工程已完工40%,但尚未缴纳任何增值税或营业税。该工程与我司生产销售的货物分开核算。我司于200911才取得建筑安装资质,并预计剩余60%的工程作业将于2009年内全部完成。

现问题是:就上述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业务,我司在2008年和2009年分别如何缴税?税法依据是什么?就其可能性,列示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该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按照营业税中“建筑业”缴纳3%的营业税,设备款纳入到营业额中,无论2008年和2009年均如此。

2、该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构成“混合销售”,由于该合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而不是建安企业签订),故全部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就一项建安工程业务,其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关键看企业的性质,如果由建安企业签订和履行,缴纳营业税;如果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和履行,则缴纳增值税。

3、该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分开计税,对于设备价款部分,缴纳增值税;对于劳务价款部分,缴纳营业税。

回 复: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纳税人提供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可以划分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销售的货物为自产货物,而非外购货物;
2、纳税人必须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3、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贵司实施的安装工程“设备全部外购”,且“200911才取得建筑安装资质”,因此,2008年完成的建筑施工全部款项应计算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纳税人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必须满足:销售的货物为自产货物而非外购货物。

贵司实施的安装工程“设备全部外购”,因此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11之后贵司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全部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在目前没有新的判断标准出现前,可以按照年货物销售额是否超过50%来确定混合销售行为流转税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按照目前贵司的经营现状,如果没有其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贵司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应全部按照增值税来缴纳税款。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8]53号       200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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