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鲁1425刑初409号 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1-05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鲁1425刑初409号

  发文日期:2022-04-24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鲁1425刑初40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捕前租住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2017年8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秀丽,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振,山东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齐检刑诉[20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2日、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晓慧、检察官助理刘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崔秀丽、张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为达到逃税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李某(另案处理)介绍,以山东省齐河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5年6月18日接受重庆市吴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额合计304136.54元;于2015年7月17日和2015年8月25日接受梁平县利来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税额合计630641.87元。后陈某将该57份发票所示合计税款934778.41元在当年纳税申报时陆续全额抵扣。

  2015年12月,山东省齐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自查发现梁平县利来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问题,并于2016年6月份将税款与滞纳金共计673020元交至齐河县税务局。2017年11月10日,山东省齐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就虚抵的重庆吴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04136.54元税款进行补缴并缴纳了罚款152068.27元,滞纳金128497.69元。

  2021年6月22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称:1、其涉案税款已做过处罚,量刑时予以考虑;2、涉案税款当时对国税局和稽查科都上报了,且积极主动交代,应算自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系坦白;2、自愿认罪认罚;3、已经补缴了税款、缴纳了罚款和滞纳金,国家税收未造成实际损失,且梁平县利来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税款630641.87元在2016年6月份之前已主动补缴完毕,该税款不应作为量刑的依据;4、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5、家庭困难,有未成年孩子及年老体弱父母需要照顾。综上,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并提交住院病案、残疾人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陈某家庭情况录像光盘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为达到逃税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李某(另案处理)介绍,以山东省齐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于2015年6月18日接受重庆市吴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额合计304136.54元;于2015年7月17日和2015年8月25日接受梁平县利来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税额合计630641.87元。后陈某将该57份发票所示合计税款934778.41元在当年纳税申报时陆续全额抵扣。

  2015年12月,山东省齐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自查发现梁平县利来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问题,并于2016年6月份将税款与滞纳金共计673020元交至齐河县税务局。2017年11月10日,山东省齐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就虚抵的重庆吴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04136.54元税款进行补缴并缴纳了罚款152068.27元、滞纳金128497.69元。

  另查明,2021年6月22日,被告人陈某系接XX机关电话通知到指定地点后,被XX机关刑事拘留,归案初期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拒不供认,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陈某的电子档案、前科查询证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齐河县XX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情况说明、合作经营协议、齐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聘任书、山东省齐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凭证、发票、山东省齐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入库单、统计表、涉案发票入账凭证、涉案发票所示业务付款凭证、李某名下尾号5577账户交易明细、涉案发票认证抵扣凭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询(讯)问笔录、原齐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山东省齐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接受重庆吴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档案资料、山东省齐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8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梁平丰凯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相关材料、原齐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山东省齐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接收梁平县利来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的税务稽查档案资料、山东省齐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接受梁平县利来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的自查资料及补缴已使用相关发票折抵税款的完税证明材料、齐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尾号5704账户交易明细、记账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王哲尾号6181账户交易明细、2015年以来陈某补缴税款明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齐河县税务局2021年8月16日出具的关于山东省齐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补税的情况说明、齐河县XX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刘某、李某、王某、谷某、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陈某“自首”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陈某虽就涉案税款在税务部门要求自查时申报,但未如实说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本案齐河县XX局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侦查,2021年6月22日被告人陈某经XX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指定地点,虽系主动到案,但其到案初期亦未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的此项辩解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梁平县利来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税款630641.87元在2016年6月份之前已主动补缴完毕,该税款不应作为量刑的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为达到逃税的目的,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并在当年纳税申报时陆续全额抵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因涉案税款现已全部补缴,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量刑时予以考虑。本案中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涉案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现已全部补缴,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纪庆华

人民陪审员 董淑华

人民陪审员 张茂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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