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公管委规[2022]1号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09
摘要: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限由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年内办理放宽至2年。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牡公管委规〔2022〕1号             2022-06-09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和缴存职工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黑建房〔202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6月10日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决定后,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自由职业者缴存职工,也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职工在缓缴期间不影响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2022年12月31日前,提高我市租房提取额度,租房提取额度市区提高至19000元,县(市)提高至15500元。

  四、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限由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1年内办理放宽至2年。

  五、2022年12月31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缓缴企业,在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企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2022年12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的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核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七、本阶段性支持政策实行动态调整,此前出台的其他阶段性支持政策一并作废。

  附件:

  1.关于申请缓缴相关事宜的说明.docx

  2.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企业版).xls

  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自由职业者版).xls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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