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税政[2009]56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26
摘要:各分局已按金地税政[2009]24号规定认定的200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主要是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业),需按本通知规定对其重新认定,并通知已按原认定意见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的企业,重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9]56号              2009-5-26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金地税政[2009]11号)第六条第(一)款“经主管税务分局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税率为20%”删除。

  二、市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地税政[2009]24号)第二点第(一)款1-3项调整为:

  1、要求认定年度的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包括主表和附表);

  2、要求认定年度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样表见附件二);

  3、要求认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三、各分局已按金地税政[2009]24号规定认定的200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主要是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业),需按本通知规定对其重新认定,并通知已按原认定意见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的企业,重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附件:

  1、浙地税函[2009]18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2、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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