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政办发[2022]2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26
摘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号),加大力度帮助我市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22〕22号         2022-05-26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号),加大力度帮助我市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精准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1.实施增值税减免和留抵退税。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大规模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实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加大“房土两税”减免。对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5.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合理兑现服务业专项资金。加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为餐饮、零售、文旅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提供针对性纾困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

  7.统筹用好各类省级专项资金。重点向餐饮企业数字化转型、餐饮特色街区改造提升、国家钻级餐饮品牌创建、“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品牌打造、餐饮美食推广促销、地方菜系挖掘和传承等方向倾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

  8.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9.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在农业农村等相关资金中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0.积极争取2022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的购置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1.积极争取2022年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对地方资金的补助,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2.各县(市、区)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清费减负力度

  13.实施社会保险费率下调费用返还缓缴等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

  14.减免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本次减免房租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纳入特殊事项管理范围。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第4条执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15.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网丽水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16.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浙江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17.减收企业相关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8.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减负强企支持政策。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三、加大困难行业扶持

  19.开展重点场所员工、物品等免费核酸检测。2022年将餐饮、零售企业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免费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由属地落实。根据统一防疫要求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文旅体、商品市场、养老服务、交通运输业等领域企业、人群纳入免费核酸检测。将商贸流通、商品市场物防领域物品按批次检测费用及阳性物品处理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

  20.给予重点行业企业防疫、消杀支出补贴。根据统一防疫要求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领域物防企业、文旅体、商品市场、养老服务、交通运输业领域行业企业,2022年防疫、消杀物资支出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

  21.加强政府采购支持。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2.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组织推动开展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按照100%的比例暂退。(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

  23.支持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相关委托服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鼓励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积极参与政府相关的采购活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当地旅行社、疗休养基地等承接疗休养业务。规范研学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文广旅体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24.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资源宣传推介。经市文旅部门审核同意,凡在国内外主要OTA或社交平台上投放广告或其他宣传的文旅企业(须系合法登记注册,合法开展经营的文旅企业范围),给予宣传费用50%的奖励;经市文旅部门审核同意,凡参加国内外文旅展会的文旅企业给予宣传费用50%的奖励;以上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单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5.提高文旅体行业支持奖励标准。对市外旅行社组织省外旅游团和省内市外疗休养团、中小学生研学团队来丽,全年累计分别500人、1000人以上,按总人数分别给予每人50元、25元奖励;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高铁旅游专列团350人以上(须同天抵达丽水),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要求旅游团在市内有住宿(住宿企业须系合法登记注册,合法开展经营的文旅企业范围),并游览3个以上丽水旅游收费景区。三日游及以上奖励标准加倍;单家旅行社年度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不重复享受。给予体育服务业企业一定补助支持。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26.给予影院补助。影院按座位数予以3个月(二季度)补助,每个座位每月25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27.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精准性,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

  28.推动银企精准高效对接。积极推广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在丽水地区的落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建设省金综平台丽水特色专区——丽水市生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并与有关部门平台信息共享,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探索银企融资对接新模式。深化联合会商帮扶机制,扩大企业范围并实施清单制管理。(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丽水银保监分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29.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督促指导银行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加大服务业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深化“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满意度。(责任单位: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30.稳定信贷预期。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推进“连续贷+灵活贷”两项机制创新,大力推广年审制、随借随还等方式创新,提升信贷稳定性和匹配度。稳妥接续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至少提前一个月与贷款到期企业协商续贷事宜,对市场前景良好但短期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银行机构通过连续贷、灵活贷、助力贷等机制承接到期贷款。(责任单位: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

  31.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等。(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2.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文旅、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加大信贷投入,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适当延长信贷还款周期。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零售、文旅、交通运输企业发行信用类债券,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责任单位: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各县<市、区>政府)

  33.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降低服务业市场主体经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

  34.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业和服务。探索面向服务业新产业、 新业态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专属保险保障,进一步推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引导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适当减免保费,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丽水银保监分局)

  35.加强重点文旅市场主体信贷支持。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梯度培育企业及重点文旅项目等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文化版权等无形资产融资模式,拓宽文旅企业抵质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星级以上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36.推进移动支付助力文旅产业发展。大力推动景区、住宿、餐饮、出行等文旅消费重点场景移动支付应用。鼓励通过银行业移动支付渠道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提升消费券激励文旅消费效果。通过市县拼盘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等方式,拉动旅游消费。推出丽水全域旅游惠民卡“升级版”,扩大文旅体企业加盟,提高打折优惠力度。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会会员购升级卡“畅游(玩)丽水”活动,鼓励其他企业和社会团体工会会员参加。(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市总工会、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

  五、持续优化提升服务

  37.加强优秀旅游主体培育。支持2020年12月31日前入选文化和旅游部“金牌导游”项目培养的导游创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牌导游工作室”,纳入丽水市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建设范围,支持其参与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申报。贴补专职导游员生活保障,在202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市本级旅行社在册的一线专职导游员(未担任旅行社董事长、总经理、法人职务),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的20%,补贴6个月,合计一次性补贴2000元/人。(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38.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

  39.开展“三乱”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实施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

  六、精密智控强化保障

  (一)落实精准防控。按照“四个精准”“八个不得”要求,推进落实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七大机制,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针对服务业特点,进一步健全疫情防控措施,强化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二)实施精准帮扶。商务、文旅、交通等服务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征,制定出台相应领域的针对性纾困措施。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结合地方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政策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确保政策快享直达。

  (三)加强统筹协调。成立市服务业纾困专班,推动有关政策及配套文件的出台、执行和落实,建立相关政策的落实台账,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发挥行业协会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及时反馈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四)加强督查评估。结合浙江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坚持清单式管理与闭环式督查相结合,综合运用清单管理、数据监测、实地督查等形式进行政策落实情况跟踪。适时对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明确执行时间的规定外,其他规定的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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