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15
摘要: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7]17号      2007-02-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关联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关于“公司+农户”模式的,那个所得税文件是这么描述的:

  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公司向农户免费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但保留所有权,这个环节增值税上要视同销售吗?

  解 答:

  国税发[2007]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前几天吃饭的时候,一个朋友就是从事这个行业的,也的确未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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