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8]13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04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批准其经济适用房项目立项的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8]138号             2008-05-0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暂按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暂按2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批准其经济适用房项目立项的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2008年二季度起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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