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资委规[2021]1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使用权房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17
摘要:本市相关国企经营管理的使用权房由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用于经营的,免除或退还2020年2月、3月、4月三个月房屋租金(即按照本市规定的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的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并且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使用权房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规[2021]1号               2021-3-17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关于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负担的有关精神,落实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要求,根据中央巡视组整改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使用权房租金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

  (一)房屋类型。本市可减免租金的使用权房是指合法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执行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由本市相关国有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的公有非居住房屋。

  (二)减免主体。本市负责经营管理使用权房的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以下统称本市相关国企)。

  (三)减免对象。2020年2月—4月期间,实际承租本市相关国企经营管理的使用权房并用于经营的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减免金额。本市相关国企经营管理的使用权房由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用于经营的,免除或退还2020年2月、3月、4月三个月房屋租金(即按照本市规定的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的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并且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本市相关国企已根据本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免除或退还2020年2月—4月期间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权房租金,且其免除或退还的租金金额低于其按照本市规定的公房标准租金加协议租金的,差额部分仍需继续予以免除或退还。

  (五)操作细则。适用范围、办理流程、风险防范、配套政策等相关事项,以《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规划〔2020〕34号)和《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20〕61号)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任务节点安排

  (一)形成清单。本市相关国企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使用权房摸底工作,形成公房承租人和申请减免租金的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

  (二)实施减免。本市相关国企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使用权房租金减免工作。

  (三)上报备案。本市相关国企使用权房租金减免情况明细底表经各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汇总审定后,于2021年8月31日前分别报市、区两级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党政负责同志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把本次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巡视组整改意见,贯彻中央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具体行动。

  (二)加强组织。在贯彻落实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部署落实到位,强化信息排摸梳理,确保底数清、状况明。

  (三)强化指导。各区国资、房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次使用权房租金减免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区属房管集团抓好工作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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