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二[1997]167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让股权增值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0-07
摘要:企业或个人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作价入股,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由于其未取得任何经济利益,而是作为联营体共负风险,对此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让股权增值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甬地税二[1997]167号        1997-10-07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转让股权增值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宁开税政[1994]95号)心篓,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作价入股,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由于其未取得任何经济利益,而是作为联营体共负风险,对此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于现金投资入股,后形成含房地产的股权,转让该股权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