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4]17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4-06
摘要:销售转化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已预征的,暂不退还,待清算时多退少补。转化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当地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限价销售的积压房地产。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4]174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4〕12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通知》未明确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通知》第七条“为了保证新老政策的衔接,……凡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按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申报预缴土地增税”是指2004年7月1日前,纳税人已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不再按《通知》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此前凡未按规定申报、缴纳(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按《通知》规定的预征率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销售转化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已预征的,暂不退还,待清算时多退少补。转化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当地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限价销售的积压房地产。

  不属于预征对象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和转化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达到90%以上的(含90%),一律按《通知》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建造的商住楼、综合楼、写字楼等商住两用性质的房地产,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四、《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50%至70%”的成本扣除,已考虑了加计扣除的因素,因此,对财务不健全的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再给予加计20%的扣除。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