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所得未纳税 出版社作者均遭罚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案情回放   林教授第一次出书就和出版社闹得很不愉快,原来由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税务机关对出版社和林教授都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出版社认为是由于林教授的疏忽,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出版社被税务机关处以6000多元的罚款...

    案情回放

  林教授第一次出书就和出版社闹得很不愉快,原来由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税务机关对出版社和林教授都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出版社认为是由于林教授的疏忽,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出版社被税务机关处以6000多元的罚款;林教授则认为是出版社没有尽扣缴义务,而且有意制造合同缺陷,使他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一共1.3万多元。那么,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到底该如何缴纳呢?

  林教授在广州某高校任职。去年,林教授将自己的授课科目进行系统整理后,写了一本专著,并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协议,稿酬为6万元。由于销路畅通,专著经修改后年末再次出版,稿酬为5万元。由于合同上没有注明相关的税费由谁负担,林教授认为一般情况下肯定是出版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也没有在意。后来,出版社先后给了林教授6万元和5万元的稿费,林教授想当然认为这是税后所得,自己不用再去纳税。但不久,林教授收到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书,通知他补缴他所取得的稿酬收入个人所得税和相应的滞纳金。

  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但税务机关为何向林教授追缴税款?广州地税对此解释: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一般是由稿酬所得者负担,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如果单位没有尽到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义务人也应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林教授的稿酬由于出版社没有尽代扣代缴的义务,而林教授本人也没有主动申报,无形中偷逃了个人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对林教授追缴了税款和滞纳金1.3万多元,对出版社处以6000多元的罚款。

  税法分析

  广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葛科长指出,现在从事自由创作的人越来越多,但大部分人都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问题一知半解。关于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的实施条例已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案件中林教授的情况比较复杂,他分两次在出版社分别取得稿酬所得6万元和5万元,对于这种情况该逐次征税还是合并征税呢?据葛科长介绍,按有关法规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产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部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收入,可以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为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按上述规定,林教授同一作品出版后再版,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第一次出版收入6万元作为一次,修改后再版收入5万元作为另一次。所以,林教授分别应该缴纳税款:60000×(1-20%)×20%×(1-30%)=6720(元)、50000×(1-20%)×20%×(1-30%)=5600(元),共应该缴纳税款为6720+5600=12320(元)。由于林教授拖欠了税款,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比例,税务机关一共向其收取滞纳金1440元。

  出版社则由于违反了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向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对其处以0.5—3倍税款的罚款。因此,出版社一共需要缴纳罚款12320×0.5=6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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