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注协[2020]3号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1-08
摘要: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价资料进行审查,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对得分前50家事务所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后将得分前50家事务所有关信息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注协[2020]3号      2020-1-8

  税屋提示——依据皖注协[2021]10号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21年3月5日全文废止。

各会计师事务所:

  协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送审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修订《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说明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1月8日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维护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公布前50家事务所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省设立的分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最近两个年度内,受到暂停业务处罚或与其他处罚并处的;

  (三)最近两个年度内,所属注册会计师因违规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未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的;

  (六)上年度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的。

  第五条 事务所涉及合并、分立情形的,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和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执业证书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价资料进行审查,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对得分前50家事务所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后将得分前50家事务所有关信息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在省注协网站上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50家事务所相关信息。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信息不予公布。

  公布后如发现事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失实,将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的惩戒,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税收贡献指标、加分项指标和减分项指标等五大项。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事务所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税收贡献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缴纳税款情况表反映的上一年度纳税额。

  (四)加分项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在党建工作、行业荣誉、社会责任、人才建设、加快行业发展、支持行业工作、行业宣传等类情况。

  (五)减分项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行业惩戒和除暂停执业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八条 事务所排名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税收贡献指标得分+加分项指标应加分值-减分项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全部参评事务所业务收入的平均数×65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部参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平均数×25

  (三)税收贡献指标指标得分=事务所纳税额÷全部参评事务所纳税额的平均数×10

  (四)加分项指标应加分值=Σ[具体加分项目(次数)×相关分值]

  具体按照下列情况加分:

  1.事务所成立党组织、团组织、工会组织:成立党支部的加10分,成立团组织的加3分,成立联合党支部的相关事务所各加5分,成立工会的加2分,得分可累计;

  2.被行业评为先进事务所党支部、示范基层党支部、青年文明号、先进团组织(年度加分,得分可累计):加5分;

  3.事务所受到表彰情况(年度加分,得分可累计):全国性表彰的,加10分;省部级表彰或中注协表彰的,加8分;市级表彰的,加6分;

  4.事务所职工受到表彰情况(年度加分,得分可累计):全国性表彰的,加8分;省部级表彰或中注协表彰的,加6分;市级表彰或省注协表彰的,加4分;

  5.事务所担任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情况: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8分;担任省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6分;担任市、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3分;

  6.事务所担任中注协、省注协常务理事、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情况:担任中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加5分;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的,每人加3分;

  7.事务所组织开展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次数(含在安徽境内院校设立奖学金、慈善捐款、义务献血、希望小学捐助及以专业特长志愿服务社会等,年度加分):每次加1分,最高限加5分;

  8.事务所提供就业服务,被评为全国或全省注师行业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被人社部门评为高校毕业生省级/市级/县级就业见习基地:全国的加6分,省级的加5分,市级的加4分,县级的加3分,加分可以累积;

  9.事务所注师上年度参加财政部(含中注协)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成绩名列全国前三名,及被评为行业资深会员、全国及省级行业领军人才情况(按存量加分):除全国行业领军人才每人加2分外,其他的每人加1分,最高限加10分;

  10.事务所境外执业资格注师人数(按存量加分)、评价年度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合格人数,或参加会计专业硕士及其他在职学习并获得国家承认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注师人数(按存量加分):每人加1分,最高限加10分;

  11.事务所本身做强做大或采取重组、合并等方式强强联合,上年度进入全省综合评价前50家,加1分;

  12.参加新业务拓展评比等业务竞赛活动,获得上年度省注协奖励: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13.事务所承担并完成省注协科研课题任务次数(年度加分):每个课题加4分;

  14.事务所上年度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教师人次:每人次加3分;

  15.事务所上年度参加中注协、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及省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人数:每人次加1分;

  16.事务所从业人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等财经报刊杂志发表注师行业相关研究文章(年度加分):每篇加2分,最高限加6分;

  17.事务所在中注协、省注协网站(含省行业党建网)发布的信息条数,以及在主流媒体网站上宣传行业的(同一内容信息不重复计算,另招聘信息不计算得分,年度加分):每条0.5分,最高限加5分。

  (五)减分项指标应减分值=Σ[具体减分项目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具体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近两年度受到惩戒处罚情况:事务所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8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近两年度受到惩罚情况: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一人次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一人次减2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皖注协〔2019〕12号)同时废止。

  附表: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注:1.加分项指标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2.其他指标数据由省注协直接从系统获取。

  事务所经办人:手机号:

  附件:

关于修订《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说明

  省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始于2011年,每年进行一次,公布上年度综合评价得分前50家的有关信息,并于2015年开始同步发布上年度业务收入前50家信息,在激励全省事务所做强做大、树立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多层面树立行业发展标杆、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自2010年11月25日发布以来,已修订6次。

  为贯彻2019年10月全国注协秘书长座谈会精神,引导事务所更加注重履行社会责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对《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我省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将“师均业务收入指标”调整为“税收贡献指标”,并赋予10%的权重系数。

  二是调整部分加分项。主要有:①将成立工会组织的分值,由1分增加至2分。②对事务所及其职工受到表彰的情形,明确其得分可累计。③对事务所担任全国、省级、市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情形,由加5分、3分、1分分别提高至8分、6分、3分。④将担任中注协、省注协监事会成员的情形,增补进第6项加分项。⑤对担任中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形,由加2分提高至5分;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的情形,由加1分提高至3分。⑥删除第9项加分项,即事务所建立网站的加分情形。⑦对事务所承担并完成省注协科研课题任务的情形,由每个课题加3分提高至4分。⑧对事务所上年度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教师的情形,由每人次加2分提高至3分。⑨删除第18项加分项,即上报并被社会责任报告采用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典型案例、被执业风险提示专栏采用的案例数量的加分情形。⑩删除第20项加分项,即事务所所属注册会计师上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加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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