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05-28

  为切实做好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有效防止虚假纳税申报,规范和提高存量房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陕西省全面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方案》(陕地税发[2011]118号)等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市将应用“西安市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税系统”)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并征缴税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存量房交易。

  三、工作流程

  1、纳税人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期间,应同时分别向财政和税务部门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

  2、财政和税务部门应使用评税系统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征缴税款;

  3、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后,凭财政部门出具的存量房交易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存量房交易完税或免税证明到房管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四、争议处理

  纳税人对计税评估价值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并据此计算相关应纳税费。

  西安市行政城六区(除高新区)划范围到西安市莲湖区地方税务局办理;高新区到西安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办理;其他郊区(县)到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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