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国税所[2006]52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12
摘要: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6]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所[2006]52号      2006-3-12


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有关处室: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6]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汇算清缴工作“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对全年应纳的所得税进行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是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因此,各单位要根据总局、省局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新文件、新政策,进一步规范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程序,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各类审核、审批工作和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做好汇算清缴的组织、政策宣传辅导、纳税人年度申报后的审核、评估和检查工作。以优质服务促使纳税人汇算清缴质量的提高,通过评估、检查等手段,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准确性,从而达到完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目的,实现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单位要顾全大局,切实做好各方面工作的配合、协调和衔接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汇算清缴的范围和对象汇算清缴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市区由国税部门负责税收征管的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属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别按不同的方法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申报期限

  (一)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向市局直属分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及相关资料。

  (二)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市级汇缴成员企业,在上级汇缴企业规定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期限10日前,向市局所得税处报送全市汇总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核后上报上级汇缴企业。

  (三)由总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连锁经营、非独立核算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统一申报纳税证明单》报市局直属分局。未取得《证明单》的,一律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申报纳税的汇缴成员企业,在每年6月30日(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为每年8月底)前,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的《纳税情况反馈单》报市局所得税处,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纳税情况反馈单》的汇缴成员企业,可按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工作的职责分工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局所得税处负责汇算清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实行汇总(合并)申报纳税的汇缴成员企业全市年度汇总申报表的审核盖章工作,并做好《纳税情况反馈单》接收、出具工作;按时做好各类税前扣除、减免税事项的审批工作。并配合市局直属分局和市局稽查局做好政策宣传辅导、评估、检查等工作。

  (二)市局直属分局负责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和服务工作,各类备案事项的审核工作,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的审核、评估工作。结合汇算清缴审核、评估、检查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对不符合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按要求登记各类台账。

  (三)市局稽查局负责做好上级布置的各类专项检查工作;根据市局要求选定部分企业或行业开展检查;根据市局直属分局移送案件组织检查;检查结果按规定时间及时移送征收、管理部门。

  (四)市局计征处负责纳税人各种报批、备案等资料和上门申报的受理工作,以及汇算清缴补退税款的征收、退库有关工作。

  四、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宣传准备、受理服务、审核评估检查和总结分析等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宣传准备阶段

  1市局所得税处。

  负责起草汇算清缴有关文件,汇编汇算清缴有关所得税政策。召开相关会议布置落实汇算清缴工作。

  2市局直属分局。

  (1)明确落实汇算清缴工作的科室、人员及其职责,理顺各科室之间的业务关系,组织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印制汇算清缴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表单等。

  (2)以汇算清缴专题布置辅导会和其他各种形式,把年度汇算清缴政策布置到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意识,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的意识。要求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严格按照有关填报口径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率。

  (3)设立咨询电话,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业务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并确保咨询电话畅通。此项工作要贯穿于整个汇算清缴过程。

  (4)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以取得他们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支持,更好地配合我局开展汇算清缴工作。

  (二)受理服务阶段

  1市局直属分局应按以下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辅导服务工作。

  (1)各有关科室和税收管理员应在4月30日前(人寿保险公司在6月30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辅导服务工作。

  (2)各有关科室和管理员应及时提醒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对受理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申报有误或资料不全的,通知纳税人在4月30日前补正资料、重新申报。

  (3)对纳税人年度申报确定应补缴的税款,及时通知纳税人在4月30日前补缴入库。多缴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的,在5月底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市局计征处应按要求做好纳税人各类申报、报批和备案资料的受理工作,及时移送负责审批、备案部门,并将审批、备案结果及时通知纳税人。

  (三)审核评估检查阶段

  1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市局直属分局应及时组织对所有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逻辑性、符合性等情况的全面审核。并将以下纳税人或事项作为审核、评估重点。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事项;

  (2)批准减免税、投资抵免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事项;

  (3)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的事项(如工资实行工效挂钩、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坏账准备金提取、金融保险企业装修费支出等);

  (4)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亏损企业、当年度纳税申报亏损、零申报企业;

  (5)销售额较大,同时销售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一定幅度的企业(具体标准由市局直属分局根据企业行业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

  (6)审核发现申报资料不全、申报有误,未按规定重新申报或补充资料的企业;

  (7)申报应退所得税的企业。

  2对上述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亏损企业、销售额较大,同时销售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一定标准的企业,由市局直属分局在企业年度申报结束后统计具体名单,市局稽查局根据检查力量的安排,从中选定部分对象直接实施检查,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应对企业财务核算情况进行评价,连同检查结果一起向市局直属分局反馈,作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依据。

  3市局直属分局应对上述直接实施稽查以外的重点对象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或评估:

  (1)对存在上述第(1)、(2)、(3)、(6)事项的企业,由管理员负责重点审核,市局直属分局统一组织力量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复审。以确保审核质量和政策执行口径的统一性,提高工作效率。

  (2)对存在上述第(4)、(5)事项的企业,实行案头评估,通过行业对比、以前年度对比等情况分析,发现有问题的实施全面辅导;(3)对存在上述第(7)事项的企业由管理员逐户实地核实应退税额。

  4审核、评估发现有问题需要移送稽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局稽查局实施检查。

  5年度申报结束后,审核、评估、检查补缴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纳税人虚报亏损、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6审核、评估、检查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结束。

  (四)分析总结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市局直属分局应及时整理汇总有关资料和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汇算清缴相关资料补充、完善、建立各类管理台账。

  2根据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要求和核定征收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人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减免税有关规定,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评价,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在5月30日前报市局审批。

  4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项工作,并于5月30日前向市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汇总表。工作总结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汇算清缴年度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的企业户数、应进行汇算清缴的查征收企业户数、核定征收企业户数、非正常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户数、未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及其原因,同比增减数等情况。

  汇算清缴年度盈利企业户数、零申报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户数,分别占全部汇缴户的比例。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按经济性质分行业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汇算清缴年度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额、同比增减数、完成收入计划等情况进行分析。企业所得税年度收入分析应根据市局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收入分析工作中的有关规定,针对企业销售(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额与上年相比发生的变化,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国际国内市场变化、具体税收政策变化以及新的征管措施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等诸多因素,对影响本局所得税税源变化的各项具体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分析要求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能够准确反映影响本局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的各种具体原因。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纳税情况在收入分析中要加以专题说明。

  (4)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贯彻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情况以及采取的具体征管措施及贯彻落实中存在问题。

  (5)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在汇算清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具体做法等情况。包括对内、对外的宣传辅导情况、税源管理情况。总结汇算清缴整体工作中发现的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检查重点和要求市局直属分局和市局稽查局在汇算清缴审核、评估、检查中,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各项应税收入(收益)的真实性、完整性;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须上报审批、备案项目是否按规定审批、备案;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着重注意对以下几方面的审核检查。

  (一)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审核。

  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一致,电子申报和纸质数据是否一致,申报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楚,计算是否正确;确认其实际预缴的税额;企业纳税调整计算是否正确。

  (二)应税收入的审核。

  一是生产经营收入部分,是否有应计未计产品销售(经营)收入、视同销售是否计入收入。二是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多计收入。三是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现金的溢余收入、应税的补贴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保险无赔款优待、手续费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四是接受捐赠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五是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对外投资的股权收益及其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属实。六是是否存在长期挂往来账或作账外收入来隐匿应税收入的问题等。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各项准备金、风险金、计税工资、工效挂钩、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租赁费、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无形资产摊销、业务管理费等税前扣除项目,重点审核检查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和必须上报审核批准或备案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或备案。

  (四)取消审批税前扣除事项及其他事项的审核。

  1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事项。

  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账证健全,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归集技术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是否具有县以上科技部门认可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或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复印件),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按项目填写的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明细清单,列明项目名称、各类费用明细项目及金额等。

  2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变更事项。

  审核企业年度内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有否随意变更;改变计算方法的有否在变更年度前,将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计算方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改变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计算错误等。

  3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

  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严格区分与其他费用的界限,计算是否准确,包括上年结转本年扣除金额、本年发生广告费支出金额、本年申报扣除金额、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等。

  4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

  工效挂钩企业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是否具有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工效挂钩年度清算资料等;按照“二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税前扣除的工资数额计算是否正确。

  5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

  坏账损失、呆账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采取备抵法的提取范围、基数、比例、当年实际提取金额等是否正确。

  6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税前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装修费支出是否按项目分别核算,各种合同、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自有产权房屋的装修费支出是否已达到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条件,符合《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之一的,应作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租入房屋实际发生的装修费支出金额是否按完工投入使用后的剩余租赁期限平均分摊;装修费是否实际发生,已取得发票并入账等。

  7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等应纳税所得的计算。

  当年度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等合计金额是否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各年度是否按规定平均分摊。

  8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租赁费支出。

  租赁营业、办公用房是否具有租赁合同,取得租赁费发票并入账;租赁费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采用的加速折旧办法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采取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办法固定资产调整折旧方法的衔接是否合理正确。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否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132号)文件规定,在开发项目立项或工程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把有关开发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工程合同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审核。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年度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有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是否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等。与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转移销售、转移利润等情况。各类按规定应备案的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已报经税务机关备案。

  1下岗再就业、劳动服务企业年度平均计算安置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企业职工总数是否真实、安置人员是否实际上岗;安置的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范围,有否在多家企业任职;减免税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2新办第三产业企业是否符合条件。有否假注销、假新办享受优惠政策;从企业的经营地址、股东情况、经营范围、企业人员等内容分析,是否存在原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现象;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营业务收入有否达到规定比例。

  3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是否持有有关部门认定证书并通过年检,年检情况是否已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软件产品、集成电路是否属于企业自行开发和具有研制过程并进行生产的;软件企业技术人员、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否具有有关部门的认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是否与企业实际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一致,实际利用的废弃资源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物综合目录,废弃资源掺加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台账,台账是否真实。征免税项目有否分别核算。

  5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已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与已报送税务机关审批时的资料是否相同;从购置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是否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出租、转让。投资抵免所得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6其他各类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六)企业申报当年度亏损情况的审核。

  审核企业亏损原因,分析亏损的真实性;对企业填报的本年度《企业亏损申报表》与上年已经确认的《企业亏损申报表》及市局稽查局或市局直属分局的检查、辅导、评估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审核各资料和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楚,计算是否正确。有否存在虚报亏损等情况。

  (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的审核。

  企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计算是否正确;企业提供的以前年度《亏损申报表》是否已经税务机关确认,市局稽查局或市局直属分局对以前年度检查、辅导、评估等相关资料中涉及所得额调整是否已作增减,与管理员所登记的台账是否相符。

  (八)审核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有关规定要求。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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