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字[2004]5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安公司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17
摘要: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招收保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后,派驻用人单位提供保安服务,按合同规定收取保安费,并由保安公司支付保安人员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安公司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字[2004]596号         2004-11-17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退还多缴营业税的请示》(南地税报[200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招收保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后,派驻用人单位提供保安服务,按合同规定收取保安费,并由保安公司支付保安人员工资。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劳务公司代为发放工资和代为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因此,保安公司应以全部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保安人员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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