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函[202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33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2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33号建议的答复函

陕税函[2021]82号        2021-5-25

尊敬的刘仲林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快消费税改革的建议》(第43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高档服务业征收消费税”的建议

  对高档消费服务征收消费税,符合消费税的调节方向,您的建议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具体研究与操作过程中仍面临一定困难。一方面,消费服务涉及行业非常广泛,高档消费服务的标准难以确定,征税范围难以准确划分;另一方面,高档消费服务中混合销售较为普遍,如何清晰确定高档消费服务的计税依据较为困难。

  二、关于“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改为中央税和地方共享税种”的建议

  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需要结合税种属性、收入规模、税收征管以及对行业发展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统筹考虑。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可能会带来纳税人数量增加、批发零售行为难以划分、纳税人销售不开具发票等问题,需要妥善研究处理,防范税收流失风险。

  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中,对后移部分消费税品目征收环节并下划地方已作出了具体部署,目前税务总局正在配合财政部积极研究推进。

  三、关于“将污染环境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省级以下税务部门作为税收执法机关,只有执行税法的职责,而无税收立法的权限。同时,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需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情况以及税收征管实际。许多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属于生产资料,对其征收消费税,可能会对本产业和下游产业带来双重影响,并且一些可供选择的产品还面临着行业标准缺乏、产品界定困难以及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协调,避免重复交叉征税等问题,需要统筹研究考虑。对您所提的建议,我们将进行相关情况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最后,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我省经济发展。今后,如您有税收方面的意见建议,请随时与我局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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