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未预缴法律责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20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11号  1996-06-26   根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国家计委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国家法规的原油一...

未预缴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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