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28
摘要:企业可以授权企业税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企业也可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外部审计、监督和评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8-28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琼国税发[2012]55号)试行两年来,得到我省大企业和各级税务机关的支持和响应,为继续引导和帮助我省大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和合理控制税务风险,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我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对强化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具体要求,以及试行中各方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了原试行规范的部分内容。现将修订后的《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28日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引导、帮助大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国税发[201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定点管理的大企业和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大企业。

  第三条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税务风险管理目标的过程,使企业涉税风险得到有效防范、纳税遵从度持续提高、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税务风险管理具体目标包括:

  (一)税务规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

  (二)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

  (三)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五)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

  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涉税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在企业内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在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第五条 企业应参照本规范,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效与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相结合,促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

  第七条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由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日常运行,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八条 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企业应当编制税务岗位管理手册,使税务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九条 企业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二)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三)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分析、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四)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六)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七)承担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八)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税务管理的不相容职责包括:

  (一)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

  (二)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

  (三)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

  (四)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

  (五)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

  (六)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

  (七)其他应分离的税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涉税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第十二条 企业应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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