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中的转贷业务营业税是否差额纳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2-17
摘要:  问:我单位自银行取得一笔长期借款,后来工程完工,借款未用完,转贷给其他企业取得利息,其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总的原则是全额计税,营业税差额计税必须是有税法明确规定的。...

  问:我单位自银行取得一笔长期借款,后来工程完工,借款未用完,转贷给其他企业取得利息,其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总的原则是全额计税,营业税差额计税必须是有税法明确规定的。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删除了原条例中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相应地也删除了第十一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下,贷款业务不再有差额纳税的规定,应按利息收入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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