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0-27
摘要: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对20号公告的疑问:

  第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

  所得税法是07年发布的,全国多少税务干部啊,有多少是按照第五条来执行的呢?不按照第五条办事的税务人员,又有多少人被纠正了呢?

  我倒要感谢那些不依照第五条的税务人员,正因为他们的错误执法,才直接导致了20号公告的明确出台。

  第二: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这是什么意思?现行征管法不就是一个63,一个64吗?根据是否造成少交税款来适用不同条文处理,难道还要根据情节?看情节是否生动?是否激动?是否冲动?是否主动?是否被动?

  第三: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注意:先说这里的“以前”,应该指的是12月1日之前。也就是说在12月1日以前没有处理的本文规定事项,按本规定处理,至于在12月1日前已经处理完毕的,看文件的意思,只好对不起啦。

  在这里给现在正检查的税务同志提个醒,抓紧在12月1日前按不可以弥补亏损处理完毕。否则,少老大一块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公告——解决了多年的争议

  对这类处理事项突破年度时间的限制,使税务和企业双方计算处理简化——即与新会计准则处理方法一致。

  如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一般是按照虚报亏损来处罚的。

  例:如2010年税务机关对某企业2005年事项检查时(一般是五年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而企业到申报亏损100,则:

项目/年度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申报企业利润 -100 10 30 50 100 120
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0 0 0 0 90 120
调增后的企业利润 -20 10 30 50 100 120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0 0 20 50 100 120
税法处理金额
(滞纳金与罚款
0 0 20*税率 50*税率 10*税率 0


  王越解读

  2010年12月1日开始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最近总局令第20号的内容。

  而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例:2009年亏损100万,2010年所得额50万,2011年7月税务检查发现少计所得额40万,2011年所得额100万,如果依照191号文,则2010年查补企业所得税10万,税前可弥补亏损为100-50=50万元,2011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两年合计纳税22.5万。

  而根据20号公告,2010年不需要纳税,税前可弥补亏损100-50-40=10万元,2011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

  可见纳税总额是一致的,既然纳税总额是一致的,191号文的出发点则是从保障税收收入着眼,而20号公告出发点则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正如2009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均将纳税义务人的表述改为纳税人一样,体现了税收以人为本的理念。

  但是这里还有个细小的问题,值得探讨。

  例: 2010年所得额50万,尚有2005年未弥补亏损100万,2011年7月税务检查发现少计所得额40万,2011年所得额100万,如果依照191号文,则2010年查补企业所得税10万,2005年的亏损用2010年所得额弥补后剩余的50万,在2011年将得不到弥补,则2011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两年合计纳税35万。

  可见由于五年弥补亏损年限的限制,191号文件与20号公告还是有所区别的。作者:盐河畔王越15962946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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