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征退税衔接,规范出口企业涉税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明确如下,请各征收机关和出口企业按照有关要求,确保应税出口销售收入全部及时征税。 一、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范围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计算公式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 (三)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 公式中出口货物离岸价是指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FOB),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应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或者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外汇人民币牌价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月1日或业务发生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出口企业出现视同内销征税情形,并以离岸价以外的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实际发生的出口货物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若取得的合法凭证能够与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一一对应的,方可冲减应补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征收率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现行政策为3%)执行,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生产企业由于转出金额很难准确核准,一般应按月按销售比例进行划分,年终清算。 不能准确划分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当月”指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当月,若纳税人当月有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等其他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行为的,全部进项税额应减去其他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应减去其他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时间 (二)出口逾期未申报货物应在报关上注明出口日期的90天到期日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三)出口210日内未收汇且不能提供远期收汇证明的货物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210日到期日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应在超过规定60日开具期限到期日当月的纳税申报期申报;? (五)生产企业出口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应在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属于退税部门审核确定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在接到退税部门通知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六)其他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应分别不同情况和期限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四、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方法 (一)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以及附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中。同时,生产企业应相应调减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外贸企业应相应调减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数据; (二)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按规定计提的销项税额填报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和附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中; (三)生产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附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负数冲减。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四)外贸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征退税率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金额,或者前期未做相关账务处理的进项税额,须提供由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相对应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原件,填报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以及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并相应调减附表2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数据; (五)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发生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形,其销售额应填报在主表第5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和附表一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中;按规定公式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填报在主表第21栏“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和附表一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中。生产企业上述出口货物应分担的进项税额按照有关规定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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