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0683刑初30号 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25
摘要:被告人李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200万余元,税额830万余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冀0683刑初30号

  发文日期:2021-03-29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冀0683刑初3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安国市,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20〕16号起诉书、安检公诉刑变诉〔2020〕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中止审理,2021年2月25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为法人代表的河北省SX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私人银行账户对对公账户转账货款进行回流的方式,向山西吕梁市兴县众义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税价合计共计11999280元,税额共计1380448.24元。山西吕梁市兴县众义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接收这些票据后将其中109份用于在国家税务总局兴县税务局进行抵扣税款申报,税价合计共计l1890536元,税额共计1367937.87元。

  2、2015年9月2l日至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为法人代表的河北省SX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私人银行账户对对公账户转账货款进行回流的方式,向山西吕梁市兴县久益恒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193份,税价合计共计l9491300元,税额共计2242362.18元。山西吕梁市兴县久益恒商贸有限公司在接收这些票据后全部用于在国家税务总局兴县税务局进行抵扣税款申报。

  3、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为法人代表的河北省SX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私人银行账户对对公账户转账货款进行回流的方式,向江苏淮安市荣旺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税价合计共计7498320元,税额共计862638.8元。江苏淮安市荣旺商贸有限公司在接收这些票据后将其中2015年7月28日开具的24份票据用于在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进行抵扣税款申报,税价合计共计2499840元,税额共计287592.24元。

  4、2015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为法人代表的河北省盛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私人银行账户对对公账户转账货款进行回流的方式,向南京伽雷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税价合计共计12000000元,税额共计1380530.58元。南京伽雷商贸有限公司在接收这些票据后将其中94份票据用于在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进行抵扣税款申报,税价合计共计10282250元,税额共计l182913.38元。

  5、20l6年1月30日,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为法人代表的河北省SX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私人银行账户对对公账户转账货款进行回流的方式,向新疆喀什品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税价合计共计4998900元,税额共计575094.5元。

  6、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为法人代表的河北省SX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私人银行账户对对公账户转账货款进行回流的方式,向辽宁抚顺永宝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税价合计共计7279500元,税额共计837464.53元。

  7、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为法人代表的河北省SX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私人银行账户对对公账户转账货款进行回流的方式,向江苏淮安市通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92份,税价合计共计9066920元,税额共计1043096.95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200万余元,税额830万余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开办的河北SX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向山西吕梁市兴县众义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价税合计11999280元,税额1380448.24元,其中109份用于抵扣税款1367937.87元;向山西吕梁市兴县久益恒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3份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19491300元,税额2242362.18元;向淮安市荣汪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价税合计7498320元,税额862638.8元,其中24份已用于抵扣税款287592.24元;向南京伽雷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价税合计12000000元,税额1382913.38元,其中94份已用于抵扣税款1182913.38元;向喀什品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价税合计4998900元,税额575094.5元;向抚顺永宝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价税合计7279500元,税额837464.53元;向淮安市通图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份,价税合计19491300元,税额2242362.18元。被告人李某从中获得了一些开票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河北SX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发票、记账凭证、银行流水、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的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200万余元,税额830万余元,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力

人民陪审员  贾银豹

人民陪审员  王莎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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