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2-28
摘要: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工作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本公告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现将德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预售普通住宅的,预征率为2%。

  预售非普通住宅的,预征率为3%。

  预售其他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为3%。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0日止。《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核定征收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

  2022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授权各市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授权重新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德州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工作。

  三、公告内容的重点或理解难点

  1.如何确定普通住房标准?

  答: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27号)规定,我省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2.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对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3%。

  3.哪些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答: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有关规定,《公告》将暂不预征范围扩大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举例:某A房产地产项目,2022年10月份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其中销售普通住宅600万元(含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200万元),非普通住宅300万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00万元,则11月申报期内,该项目应申报土地增值税(预征):(600-200)×2%+300×3%+100×3%=20(万元)。

  四、《公告》生效时间

  因《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明确了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相关要求,为了保持政策执行口径的一致性,所以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0日止。《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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