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岚综实管综[2013]53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08
摘要:为了培育壮大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服务业,构建海峡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现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12号)精神,结合实验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岚综实管综[2013]53号        2013-06-08

平潭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各组团(项目)指挥部、区属各公司,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3年6月8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了培育壮大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服务业,构建海峡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现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12号)精神,结合实验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符合我区认定条件、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区域内新引进注册且在平潭纳税的金融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保险、基金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金融中介服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二)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凡属我区新引进设立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奖补:

  1、经营贡献奖励。从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70%奖励。

  2、开办补助。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分档予以一次性开办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7亿元及以上的,补助800万元;7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300万元。

  (三)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凡属我区新引进的营运满一年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以下奖补:

  1、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按营运资金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营运资金在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补助50万元。

  2、属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30%予以奖励。

  (四)在我区区域内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实现机构升级或升格为法人金融机构,按本暂行规定的第(二)条给予奖励。

  (五)对现有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30%予以奖励。

  (六)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金融子公司,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七)对符合本暂行规定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对其购房、租房给予以下优惠:

  1、对购买实验区商务营运中心及其他由我区统一承建的写字楼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购买面积按综合成本价售让,但十年内不得转让。

  2、对租用实验区内办公用房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3、对单独建设办公营运大楼的用地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八)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区拓展、创新业务,支持实验区开发建设。自2013年起,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由政府融资的实验区重点项目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投向注册在我区的小微企业的年度贷款余额(不含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贷款)每增加3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

  (九)对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范围的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担保,在省财政安排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区里再比照省里补助标准予以风险补偿。省财政和区财政安排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属为生产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属为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1%给予风险补偿。

  (十)对新引进或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的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引进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凡符合我区优秀人才引进条件的,在职称评审、子女入学、户籍迁入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对我区重点引进的金融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经区管委会研究,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同时,逐步建立金融业激励评价机制,对入驻我区的金融管理机构进行目标绩效评价,对如期实现目标任务的给予一次性表彰或奖励。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对争取到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政策、创新试点或对促进实验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金融机构和人员,由实验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表彰。

  (十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机构应向实验区产业扶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认定办”)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政策扶持金融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区认定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实验区产业扶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十四)本暂行规定所述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和“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均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多元化经营企业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我区的税收。

  (十五)财政扶持奖励原则上一年集中申报办理一次,但经区管委会同意按季度兑现的,暂时按30%安排,待年终进行清算。本暂行规定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和县财政根据区县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实验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产业扶持奖补资金。本暂行规定中给予企业的奖励,专项用于企业在本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研发创新、人才引进与培训等。

  (十六)本暂行规定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十七)凡新引进设立并享受上述优惠扶持政策的金融企业,均应在我区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缴纳税收,且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区,不改变其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十八)本暂行规定所指资金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十九)本暂行规定由区经济发展局和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政策扶持金融企业认定申请表》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策扶持金融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填写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企业类型

 

注册地址

 

机构代码

 

主营业务

 

注册时间

 

申请认定

□法人金融机构(□银行类的金融机构□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

□非法人金融机构(□银行类的金融机构□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注册资本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实收资本

万元

营业收入

万元

营运资金

万元

年度贷款余额

万元

纳税

情况

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

万元

其中:缴纳地税总额

万元

其中:缴纳国税总额

万元

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

万元

其中:地税的地方级税收

万元

其中:国税的地方级税收

万元

申报单位申明

本企业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且上述所填写资料均真实准确,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

审批部门填写

区认定办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金融机构符合暂行规定的认定条件,具体认定类型如下:

□法人金融机构(□银行类的金融机构□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非法人金融机构(□银行类的金融机构□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

 

负责人签名:经办人签名: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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