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08
摘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规定比例(深户0.5%,非深户1.5%)的应当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保障金。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新区)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促进残疾人就业,科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做好2021年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规定比例(深户0.5%,非深户1.5%)的应当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保障金。

  二、申报时间

  2021年申报年审时间为3月20日至6月30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方式、申报资料

  用人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窗口(https://www.gdzwfw.gov.cn/)申报。用人单位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情况申报表》及《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可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四)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向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或者通过财政统发形式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向残疾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四、缓减免缴保障金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因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规定,可在年审期间申请办理缓缴、减缴、免缴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

  附件:深圳市残疾人就业年审机构联系表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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