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9]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17
摘要:天津市科技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四部门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9]1号        2009-02-1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实行备案管理,一次备案三年有效。

  二、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报告;

  2.天津市科技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四部门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三、200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