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来源:税务总局 作者: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22-01-27
摘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新文件的财税性质

  目前还不知道这个文件是单独的税法规定,还是与财政部联合发文,对会计处理也同时规定。

  如果文件要求会计上也一并按规定处理,则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研发设备和规定行业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是否做追溯调整,如果文件有规定,从其规定,无规定,则只要满足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则应该允许做追溯调整。

  如果文件只是一个税法文件,则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做出会计处理或追溯调整。

  为什么这样讲呢?比如,有人可能会认为,对于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仍然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上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缩短60%税法年限计算税法折旧,然后将会计上少计提的折旧做纳税调减处理,这不一样吗?

  当然不一样,除非文件明确是否需要同时进行会计处理。因为很多地区的税务部门是不允许对固定资产折旧做纳税调减的。因为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几乎普遍的解读都把这条规定解读成会计折旧计算没有超过税法规定范围的,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所以,如果新文件没有规定是否同时进行会计处理,也没有规定是否可以追溯调整(无论税法上还是会计上),则最好做出会计处理,或者提前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以明确折旧是否可以做纳税调减问题。本文将以此假设设计例题进行解读。

  四、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

  这是有点技术含量的问题。

  固定资产折旧时,如果选择60%缩短折旧年限,则最低税法折旧年限如下:

  研发设备最低税法年限:6年;规定行业的固定资产最低税法年限:房屋建筑物,12年,机器设备,6年,运输工具2.4年,电子设备,1.8年,器具工具,3年,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6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8年。

  如果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需要注意:

  1、最好不使用Excel中的双倍余额递减函数。

  Excel中有DDB函数和VDB函数,都是一种递减函数,但两种函数都很难做到会计准则所要求的双倍余额递减法。

  会计准则所要求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是用年限平均法作出修正和弥补的,因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假设折旧额逐年递减的,所以可能和资产的实际情况不符,但Excel中的函数确是逐年逐月甚至可以逐时逐秒递减的,这不符合会计规定,当然也就不符合税法中的规定。

  2、采用用友等财务软件的企业,需要注意正确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公式。比如,用友U8软件,提供了双倍余额递减法(一)和(二)两套公式,只有一套是目前会计处理公认奉行的(即折旧的最后两年采用年限平均法),所以企业在决定采用前,可先向软件的售后服务单位了解情况,以便正确使用公式。

  五、会计调整的性质

  假如新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会计上对2014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追溯调整或者明确可以追溯调整,那么,对于2014年即行调整的企业,可能并无多大差异,但对2015年及以后年度才开始调整的企业,则需要考虑这种调整是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

  按照以往的观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但是,我们认为,新文件下的这种变更,如果是因为新文件明确要求可以进行的会计变更,应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但如果新文件没有明确,按照我们前面论述的部分地区税务部门不承认折旧可以纳税调减的情况下所做的会计变更和会计处理,其实还是会计政策变更(虽然这时的新文件不是会计文件)。因为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计估计上没有错误,本不需变更,只不过是为了迎合新的文件规定才做的被迫变更。

  六、举例说明

  某公司2014年1月5日购入一台研发专用设备,价值1000万元,当日即可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会计使用年限为10年,残值为10万元.

  该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按10%提取盈余公积。

  假设新文件没有规定会计上是否需要做追溯调整,但规定该文件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当地税务主管部门不允许对未超过税法规定范围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小于税法折旧部分做纳税调减处理。

  要求:如果在新文件下发后,该公司决定该资产折旧方法由直线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分为两种情况,即2014年11月20日作出决定和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决定,要求分别作出会计处理。除特别说明外,新文件内容同上。

  解析:因为无论采用直线法还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都不超出税法规定范围,所计提折旧额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无需考虑该事项对所得税的影响,但由于企业这种变更,并不是因为先前会计估计不足,而是因为当地税务部门不允许对折旧差异做纳税调减,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被迫做出的会计方法改变的决定,所以应该视为会计政策变更,而不是会计估计变更。另外,当月新增的资产,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2014年11月前该资产直线法计提折旧额=(1000-10)÷10÷12×10=82.5万元

  2014年11月前该资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额=1000×2/10÷12×10=166.67万元

  补提折旧金额=166.67-82.5=84.17万元。

  借:研发支出 84.17

  贷:累计折旧 84.17

  2014年该资产直线法计提折旧额=(1000-10)÷10÷12×11=90.75万元

  2015年前3个月该资产直线法计提折旧额=(1000-10)÷10÷12×3=24.75万元

  直线法合计计提折旧额=90.75+24.75=115.5万元

  2014年该资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额=1000×2/10÷12×11=183.33万元

  2015年前3个月该资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额=1000×2/10÷12×1+(1000-183.33-1000×2/10÷12×1)×2/10÷12×2=16.67+26.67=43.34万元

  双倍余额递减法合计计提折旧额=183.33+43.34=226.67万元

  2015年会计补提折旧额=43.34-24.75=18.59万元

  借:研发支出 18.59

  贷:累计折旧 18.59

  2014年会计补提折旧额=183.33-90.75=92.58万元

  借:利润分配 92.58

  贷:累计折旧 92.58

  借:盈余公积 9.258

  贷:利润分配 9.258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对企业有重大意义的政策,新文件出台得越晚,某些准备进行固定资产更新的企业,由于不清楚新文件将做何种规定,所以可能越是处于观望状态或者推迟固定资产入账时间,所以,大家都期盼新文件的尽快出台。

  2014年9月26日匆匆写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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